在法庭判决之前,媒体不应该报道有罪指控。

November 14, 2015 07:05

媒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指控犯罪,不仅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而且对被捕者的家属和亲属也产生影响。

编者按:11月4日,信息传媒部长阮北山在十三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新闻法》草案(修正案)的报告。此次《新闻法》修正案补充了许多新的、进步的条款,符合时代的发展实践。其中重点提到的新内容之一是,禁止报道的内容更加具体,体现了人性化,例如:在没有理由相信与负面案件或事件有关联,或者没有国家主管部门的结论的情况下,禁止报道与负面案件或事件中的亲属和个人关系有关的信息,禁止报道对公民私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禁止报道影响儿童正常成长的信息……

新闻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规定,明确规定:对正在侦查、起诉、尚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不向新闻界提供信息;新闻界有权根据自己的材料来源提供信息,但不得定罪;必须明确说明信息来源是报社或新闻工作者的私人信息来源,并对信息内容依法负责。

德政律师事务所(胡志明市律师协会)主任阮元德政律师认为,这些规定完全合理,新闻报道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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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uyen Nguyen Duc Chanh 律师 - Duc Chanh 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胡志明市律师协会)董事。

律师您好,新闻法修订草案中提到,对于正在侦查的案件,新闻媒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消息来源进行报道,但不能定罪。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

阮德正律师答:我认为,新闻法草案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只有审判公开,如果依法不公开审判,判决也必须公开。至于侦查、起诉和待审等其他程序,检察机关没有义务公开信息。因此,除非检察机关主动提供信息,否则不可能强制检察机关公开信息。

新闻媒体有权报道自身来源的信息,例如受害者、被告人家属、辩护律师等,但不得报道对其定罪的指向性信息。因为根据2013年《宪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认为无罪,并且未经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而根据2003年《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不得被认为有罪并处以刑罚。”因此,在没有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的情况下,不得报道对其定罪的指向性信息。

事实上,近年来,很多媒体经常以诬告被捕者的方式报道新闻。律师认为,这会带来什么影响?

阮德正律师:近期,一些报纸在报道社会关注的杀人、抢劫等案件时,虽然案件尚处于核实侦查阶段,但在尚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却以耸人听闻的标题刊登文章,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一项或数项罪行。

有些报纸理所当然地把那些被侦查机关起诉、拘留的人定性为有罪,然后称他们为“罪犯”。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媒体刊登这种让人感到有罪的文章,不仅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也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私生活和家庭。

律师认为,对于刚刚发生、检察机关正在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案件,媒体该如何报道?

阮德正律师:我认为,为了准确、依法地报道新闻,记者和报纸编辑部必须了解和理解一些诉讼法律条款。在此基础上,报道才能准确。因为区分法律,尤其是刑法中的各个阶段以及专业术语并非易事。哪怕一个概念写错了,理解也会大相径庭。

另一方面,在报道未经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定罪判决的案件进展时,媒体应秉持客观立场,如实报道案件进展,指出相关行为……而不应妄下结论。报道时可以使用“可能被起诉”、“因其行为面临指控”、“可能被起诉”等措辞,而不应使用“被告将被定罪”、“被告将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等措辞。这很容易导致虚假报道和违法行为。

同时,媒体对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判决书中最终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会导致人们对检察机关失去信心。这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人们会感到困惑,不知道是相信媒体,还是相信审判机关的判决。

谢谢律师!

据 Infonet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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