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判决之前,媒体不应该报道有罪指控。

November 14, 2015 07:05

媒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指控,不仅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也会对被捕者的家属和亲属造成影响。

编者按:11月4日,信息传媒部长阮北山在十三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上提交了《新闻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此次《新闻法》修订草案补充了许多新的、进步的条款,符合时代的发展实践。其中重点提到的新内容之一是,禁止报道的内容更加具体,体现了人性化,例如:在没有理由相信亲属和个人关系与负面案件或事件有关,或者没有国家主管部门的结论的情况下,禁止报道涉及负面案件和事件中的亲属和个人关系的信息,禁止报道影响公民私生活的新闻,禁止报道影响儿童正常成长的新闻……

新闻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规定,明确规定:对正在侦查、起诉中,尚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不向新闻界提供信息;新闻界有权根据自己的材料来源提供信息,但不得定罪;必须明确说明信息来源是报社或新闻工作者的私人信息来源,并对信息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德政律师事务所(胡志明市律师协会)主任阮阮德政律师认为,这些规定完全合理,新闻报道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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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uyen Nguyen Duc Chanh 律师 - Duc Chanh 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胡志明市律师协会)董事。

尊敬的律师,新闻法修订草案中提到,在案件侦查期间,新闻媒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消息来源进行报道,但不得定罪。您对这个问题有何看法?

阮德正律师我认为,新闻法草案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只有审判公开,如果依法不公开审判,判决也必须公开。至于其余的侦查、起诉和待审程序,检察机关没有义务公开信息。因此,除非检察机关主动提供信息,否则不可能强制检察机关公开信息。

新闻媒体有权报道自身来源的信息,例如受害者、被告家属、辩护律师等,但不允许报道指向定罪的新闻。因为根据2013年《宪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未经法律程序确定有罪并有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之前,应被视为无罪。”而根据2003年《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未经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有罪和受到惩罚。”因此,在没有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判决的情况下,不允许报道指向定罪的新闻。

事实上,近年来,不少媒体在报道新闻时,经常对被捕人员进行诬告陷害。律师认为,这会带来什么影响?

阮德正律师:近期,一些报纸在报道社会关注的杀人、抢劫等案件时,虽然案件尚在核实侦查阶段,却在尚无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刊登颇具煽情色彩的“标题”,试图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项或某几项罪名强加于他们身上。

有些报纸暗中将那些已被侦查机关起诉和拘留的人定性为有罪,并称他们为“罪犯”。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媒体刊登旨在定罪的文章,不仅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也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告人的个人生活和家庭。

律师表示,对于刚刚发生的新案件,检察机关正在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新闻媒体应该如何依法进行报道?

阮德正律师:我认为,为了准确、合法地报道新闻,记者和报纸编辑部必须了解并理解一些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报道才能准确。因为区分法律,尤其是刑法中的各个阶段以及专业术语并非易事。哪怕一个概念写错了,也会造成理解上的差异。

另一方面,在报道尚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的案件进展时,媒体应秉持客观立场,如实报道案件进展,指出相关行为……而不应就此得出结论。报道中可以使用的措辞包括“可能被起诉”、“因其行为面临指控”、“可能被起诉”……而不是“被告将被判犯有……罪”、“被告将因谋杀罪面临死刑”……这很容易导致虚假报道和违法行为。

同时,媒体对嫌疑人/被告/指控的指控与判决书中最终认定的罪行不一致,会导致人们对检察机关失去信心。这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人们会感到困惑,不知道该相信媒体,还是相信审判机关的判决。

谢谢律师!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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