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覆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受限制。
从今天(2016年1月1日)起,同一省份内乡、区两级之间医保初次健康检查、治疗不受限制。
自今日(2016年1月1日)起,规范四级医疗卫生机构初始医疗保险(HI)体检和治疗设施的第40/2015/TT-BYT号通知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医疗保险法》在改革医疗检查、治疗程序的同时,规定了“直通车”,旨在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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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医疗保险卡并在乡镇级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登记进行初次医疗检查和治疗的人员将被转至区级医院,包括一级和二级区级医院和省级传统医院(如果区级医院没有传统医学科室)。
根据40号文,医疗保险待遇实行参保人员不分行政区域,按照工作单位、居住地和医疗机构的应对能力,在上述医疗机构中优先登记的原则办理。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流动就业或临时居住不满12个月的,应当在所在地与其卡上记载的初次体检治疗机构等级相当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治疗。如果所在地没有同等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其他医疗保险初次体检治疗机构。
根据越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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