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社保月工资收入调整说明

March 10, 2016 16:07

(奉先)根据政府 2015 年 11 月 11 日第 115/2015/ND-CP 号法令、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134/2015/ND-CP 号法令以及社会劳动荣军部 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 58/2015/TT-BLDTBXH 号通知关于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和月收入水平作为计算退休金、退休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基础的规定,越南社会保障局要求各省和中央直辖市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省级社会保障局)、国防部社会保障局、人民公安社会保障局落实如下:

适用对象:

1.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可作为计算社会保险待遇依据的人员包括:按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职工(包括按规定继续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期限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包括等待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年龄的职工)、根据政府总理2009年3月16日第41/2009/QD-TTg号决定转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安农民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上述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参加义安农民社会保险、领取退休金、退休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或死亡且其亲属有权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2.已缴社会保险费月收入调整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自愿性社会保险(含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期)的职工,领取退休金、退休一次性养老金、一次性社会保险费或死亡且其亲属享受一次性身故抚恤金的职工。

Mức hưởng BHXH một lần được tính theo số năm đã đóng bảo hiểm xã hội.
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

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1.对于只参加义务社会保险一段时间的职工,或者参加义安农民社会保险一段时间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调整已缴纳义务社会保险的工资。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并领取一次性退休金或社会保险金的员工及其家属有权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在计算社会保险缴纳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退休金、退休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金、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依据,并根据雇主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金或参加义安农民社会保险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工资调整公式和调整幅度按照第58/2015/TT-BLDTBXH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以调整在此期间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月工资。

凡以外币记入社会保险簿的社会保险缴纳期间,则以外币记入社会保险簿的社会保险缴纳月工资,应按越南国家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公布的平均汇率,将上半年的工资折算成越南币;下半年的工资折算成越南币。在缴纳社会保险时,折算成越南币后,将福利水平重新调整和计算(自1990年至2007年1月2日越南盾对美元的汇率,已由越南社会保险局汇编并于2007年5月16日以1633/BHXH-CĐCS号公文公布)。

2.对只缴纳过一定期限自愿性社会保险费的人员,调整其月自愿性社会保险费收入,作为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一次性退休金或社会保险金或身故,其亲属有权享受一次性身故抚恤金的,在计算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平均月收入以计算社会保险金时,应按照第58/2015/TT-BLDTBXH号通知第3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保险月收入调整公式及调整标准,对该期间的月社会保险收入进行调整。

3.对既有按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强制社会保险期限的职工,或者参加义安农民社会保险期限的职工,又有自愿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的职工,调整每月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和收入,作为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对于既按雇主确定的工资制缴纳社会保险或参加乂安农民社会保险又参加自愿社会保险的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金或身故,其亲属有权享受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在计算平均工资和每月缴纳社会保险金收入以计算社会保险金时,如果按雇主确定的工资制或按参加乂安农民社会保险等级有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期间,该期间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工资应按上述2.1点的说明进行调整;如果有自愿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期间,该期间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每月收入应按上述2.2点的说明进行调整。

ư vấn hướng dẫn người lao động tìm việc và hưởng chế độ bảo hiểm thất nghiệp. (Ảnh: TTXVN)
为劳动者就业和享受失业保险提供咨询和指导。(图片:越通社)

实施机构:

1.省级社会保险、国防部社会保险、人民公安社会保险及县、镇、市社会保险依据第58/2015/TT-BLDTBXH号通知表1、表2规定的工资及月收入调整系数,依规定解决社会保险待遇。

2.信息技术中心:依据本政策规定及本文件的指示,开发按规定调整已缴社会保险费月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待遇计算依据的相关软件程序;部署指导全省社保、国防部社保、公安部社保实施。

3.越南社会保障所属其他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能任务,履行本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越南社会保障局报告,寻求指导。

清贤

(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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