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和月收入的说明

March 10, 2016 16:07

(宝恒)——为执行2015年11月11日第115/2015/ND-CP号法令、2015年12月29日第134/2015/ND-CP号法令以及2015年12月29日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第58/2015/TT-BLDTBXH号通知(该通知规定了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和月收入水平,以此作为计算退休金、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金和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依据),越南社会保障局要求各省和中央直辖市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省级社会保障局)、国防部社会保障局和人民公安社会保障局按以下方式执行:

适用对象:

1.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作为计算社会保险福利依据的人员包括:按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雇员(包括按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雇员)、已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但正在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期限的雇员(包括等待达到领取月度养老金年龄的雇员)、以及根据总理2009年3月16日第41/2009/QD-TTg号决定转为自愿性社会保险的义安省农民社会保险参保人。上述人员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或已参加义安省农民社会保险,并领取了养老金、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金或死亡,其家属有权领取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2.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参加自愿社会保险(包括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期)并领取养老金、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金或死亡抚恤金(其亲属有权领取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员工,其月收入将进行调整。

Mức hưởng BHXH một lần được tính theo số năm đã đóng bảo hiểm xã hội.
一次性社会保险福利金是根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计算的。

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工资和收入,作为计算社会保险福利的基础。

1.对于仅参加过一段时间强制性社会保险或参加过一段时间义安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根据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调整已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一次性退休金或社会保险金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有权领取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在计算社会保险缴费的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金和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基础时,如果员工已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金,或已参加义安农民社会保险,则应按照第58/2015/TT-BLDTBXH号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整该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月工资,并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如果社会保险缴费期以外币记录在社会保险簿中,则以外币计入的每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将按越南国家银行于每年1月2日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平均汇率(适用于当年上半年)和7月1日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平均汇率(适用于当年下半年)折算成越南盾。折算成越南盾后,在缴纳社会保险时,福利水平将进行调整和重新计算(1990年至2007年1月2日期间越南盾兑美元汇率由越南社会保险局编制,并在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第1633/BHXH-CĐCS号官方公报中公布)。

2.对每月自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进行调整,以此作为计算仅有一段时间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者的社会保险福利的基础。

对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一次性退休和社会保险福利或死亡且其亲属有权领取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计算其缴纳自愿社会保险的平均月收入以计算社会保险福利时,应当采用2015年第58号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公式和调整水平,对该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收入进行调整。

3.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工资和收入,作为计算社会保险福利的基础,适用于那些既有按雇主确定的工资制度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期,又有参加义安农民社会保险的时期,以及有自愿缴纳社会保险的时期的人。

对于既按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又参加义安省农民社会保险,同时还参加自愿性社会保险的人员,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退休福利、一次性社会保险金,或死亡后其亲属有权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在计算平均工资和每月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收入以计算社会保险金时,如果存在按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或按义安省农民社会保险参与等级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时期,则该时期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工资应按照上文第2.1点的规定进行调整;如果存在自愿性社会保险金缴纳时期,则该时期每月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收入应按照上文第2.2点的规定进行调整。

ư vấn hướng dẫn người lao động tìm việc và hưởng chế độ bảo hiểm thất nghiệp. (Ảnh: TTXVN)
为劳动者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找到工作并享受失业保险福利。(图片:越通社)

执行机构:

1.省社会保险、国防部社会保险、人民公安社会保险和区、镇、市社会保险应当按照2015年第58号通知表1和表2规定的工资和月收入调整系数,依法确定社会保险福利。

2.信息技术中心:根据本文件中的政策和指示,开发与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和月收入相关的软件程序,作为按规定计算社会保险福利的依据;将该软件程序部署并指导省级社会保险、国防部社会保险和人民公安社会保险的实施。

3.越南社会保障下属其他单位:根据单位的职能和任务,执行本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

如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向越南社会保障局报告,以便获得指导。

清贤

(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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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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