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闻法:严禁未经法院判决而指控犯罪
这是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闻法》修正案的一项规定。该规定具体规定了2013年《宪法》的一项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
在实践中,越南报刊在发展过程中也取得了许多进步,消除了将犯罪归咎于“语言”的现象。例如,过去许多报纸在报道犯罪时,常常使用“他”、“那个人”或“名字”来称呼罪犯。但现在,秉承2013年《宪法》的精神以及历届宪法和法律中无罪推定原则,报纸已改用“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等称呼涉嫌犯罪、被拘留或监禁的人员。
此前,世界银行前IT专家、博主Hieu Minh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在报纸上刊登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画像一事时表示:“我在国外生活了很长时间,我对越南媒体经常指责法庭的做法感到非常惊讶。这种做法非常糟糕,直到最近,媒体在称呼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这些都是媒体在法庭尚未得出结论时经常使用的措辞,这表明了我们都能清楚地看到这一进步。”
孝明先生补充道:“在国外,人们非常尊重隐私。如果发布信息的人被起诉,那就非常危险了。人们在出庭时经常用铅笔画画,然后报纸会用这些画来发表。除非是争议性案件,当事双方达成协议时,电视直播画面才会播出。如果没有协议,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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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律师协会范严律师事务所范功宇律师以法律专家的视角谈及此事时表示:“说到遵守宪法,在本案以及处理其他类似案件中,在处理嫌疑人时,必须遵守宪法第31条的规定:‘在依法定程序确定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并且未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宪法的这一条款也已明确规定在2015年《刑法典》和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中。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发表、传播下列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信息: a)歪曲、诽谤、否定人民政府的; b)捏造、混淆视听; c)心理战。 2.发布、播报有内容的信息: a)分裂人民之间、人民与人民政府、人民武装力量、政治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之间; b)造成仇恨、歧视、分裂、民族分裂主义,侵犯越南各民族社区平等权利; c) 制造宗教信徒与非宗教信徒之间、不同宗教信徒之间、宗教信徒与人民政府、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危害宗教信仰; d)破坏国际团结政策的实施。 3.发布、传播煽动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战争的内容的信息。 4.歪曲历史,否定革命功绩,侮辱民族和民族英雄。 5.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秘密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秘密的信息。 6.宣扬不良风俗、迷信、邪教的信息;涉及神秘故事等造成社会混乱,对社会秩序、安全、社区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7. 煽动暴力;宣扬堕落的生活方式;详细描述淫秽行为和犯罪行为;不符合越南风俗习惯的信息。 8.提供虚假信息,歪曲、诽谤、侮辱机关、组织声誉或个人荣誉、尊严,或者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提出指控。 9.影响儿童身心正常发育的信息。 10.印刷、出版、传送、广播被停刊、收回、没收、禁止流通、删除、销毁的新闻出版品、新闻作品、新闻作品中的信息内容,或者被新闻机构更正的信息内容。 11.阻碍印刷、发行、传播、播放合法新闻出版品和向公众发行的新闻性质的信息产品。 12.威胁、恐吓新闻工作者的生命,侮辱新闻工作者的荣誉和尊严;毁坏、扣押设备和文件,阻止新闻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 13.发布、播放本条第1、2、3、4、5、6、7、8、9、10款规定的新闻性质的信息产品。 |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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