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增设“发言人”

July 25, 2016 11:30

7月初,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向新闻界发表言论和提供信息规定的第1431/QD-BTP号决定。此次决定扩大了言论规定,明确规定了若干获准发表言论的职位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责任。

根据该决定,司法部民事判决执行总局局长、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局局长、行政程序监察局局长、行政违法处理及执法监察局局长和河内法学院校长应主动向新闻界提供有关其所负责的每个专业领域或根据所负责任务范围和性质(针对河内法学院)的专业活动的信息。

此外,在地方层面,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机关长是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和信息提供者。

必要时,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机关长可以授权该机关的其他负责人或者县级民事判决执行分局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授权发言人)就特定问题向新闻界发表谈话、提供信息。

司法部发言人、副部长陈进勇在2016年第二季度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指出,通过制定关于主动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岗位的具体规定,将为新闻界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司法部活动创造条件。

Người phát ngôn Bộ Tư pháp, Thứ trưởng Trần Tiến Dũng. Ảnh Bộ Tư pháp
司法部发言人、副部长陈进勇。司法部照片

据多位记者了解,司法部是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关于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规定的部门之一。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和信息提供者

1.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及信息提供者包括:

a)司法部长;

b)司法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发言人,定期向司法部新闻界提供信息(以下简称司法部发言人);

c) 必要时,司法部部长可授权部负责人(以下简称司法部授权发言人)或配合司法部发言人就指定的具体问题发表讲话或向新闻界提供信息。

二、各道、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署新闻发言人及信息提供者如下:

a)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局局长;

b) 必要时,民事判决执行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县级民事判决执行分局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构授权发言人”)可以就指定的特定问题向新闻界发表讲话并提供信息。

3.司法部、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发言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新闻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公布,并在其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

4.本条所指司法部及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发言人及获授权发言人,不得再授权予他人。授权发言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就每宗案件授权,且须有一定的时限。

第三条 司法部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个人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权利和责任

1.司法部民事判决执行综合局局长、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局局长、行政程序监察局局长、行政违法处理与执法监察局局长、河内法律大学校长应主动向新闻界提供其所负责专业领域或任务范围内(河内法律大学)的业务活动信息。涉及复杂、敏感问题的信息,应通过司法部发言人向部长报告。

2.司法部各单位及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署可依法向新闻界提供信息,但不得代表司法部或民事判决执行署。

3.本条第1款所述单位的负责人和本条第2款所述个人不得泄露侦查秘密、国家秘密、公务秘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向新闻界提供信息时必须诚实,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向法律和机关负责人承担个人责任。

(摘自与第 1431/QD-BTP 号决定一同发布的司法部和民事判决执行系统关于向新闻界发表言论和提供信息的规定)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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