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增设“发言人”
7月初,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向新闻界发表言论和提供信息规定的第1431/QD-BTP号决定。此次,言论规定范围有所扩大,明确规定了若干获准发表言论的职位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责任。
根据本决定,司法部民事判决执行总局局长、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局局长、行政程序监察局局长、行政违法处理和执法监察局局长以及河内法学院校长应主动向新闻界提供有关其所负责的每个专业领域或根据所负责任务范围和性质(针对河内法学院)的专业活动的信息。
此外,在地方层面,省或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局长是各省或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和信息提供者。
必要时,民事执行机关的机关长可以授权本机关的其他负责人或者区级民事执行分局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民事执行机关授权发言人)就特定问题向新闻界发表谈话、提供信息。
强调这一点,司法部发言人、副部长陈进勇在2016年第二季度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对可以主动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职位进行详细规定,将为新闻界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司法部活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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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言人、副部长陈进勇。司法部照片 |
据多位记者了解,司法部是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向新闻界发表言论和提供信息规定的部门之一。
第二条新闻发言人和信息提供者
1.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及信息提供者包括:
a)司法部长;
b) 司法部办公室主任为发言人,定期向司法部新闻界提供信息(以下简称司法部发言人);
c) 必要时,司法部长可授权部内负责人(以下简称“司法部授权发言人”)或配合司法部发言人就指定的具体问题发表讲话或向新闻界提供信息。
二、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新闻发言人及信息提供者如下:
a) 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局局长;
b) 必要时,民事判决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授权该部门的其他负责人或者区级民事判决执行分局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构授权发言人)就指定的特定问题向新闻界发表讲话和提供信息。
3.司法部、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发言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新闻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公布,并在其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
4.本条所指司法部及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的发言人及授权发言人,不得再授权他人发言。授权发言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只适用于个别案件,并须有一定的时限。
第三条司法部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个人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1.司法部民事判决执行总局局长、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局局长、行政程序监察局局长、行政违法处理及执法监察局局长、河内法律大学校长应主动向新闻界提供其所负责专业领域或任务范围内(河内法律大学)的业务活动信息。涉及复杂、敏感问题时,应通过司法部发言人向部长汇报。
2.司法部各单位及各省、直辖市民事判决执行机关可以依法向新闻界提供信息,但不得代表司法部或民事判决执行机关。
3.本条第1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本条第2款规定的个人不得泄露侦查秘密、国家秘密、公务秘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向新闻界提供信息时应当诚实,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向法律和机关负责人承担个人责任。
(摘自与第 1431/QD-BTP 号决定同时发布的司法部和民事判决执行系统关于向新闻界发表言论和提供信息的规定)
据 Infonet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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