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49/2013/ND-CP号法令指导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工资津贴的实施
(Baonghean)-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第 8091/UBND-VX 号公文,关于根据政府第 49/2013/ND-CP 号法令实施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工资津贴。
据此,乂安省人民委员会要求乂安省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省社会保险局、各县、市、镇和企业人民委员会根据其职能和任务,完成以下任务:
1.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配合有关机关组织对全省企业,特别是尚未按照政府2013年5月14日第49/2013/ND-CP号议定关于具体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的若干条款及其实施指导文件建立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工资津贴的单位,进行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劳动标准建设的宣传、指导、检查和考核。
2.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 指导地方企业于2016年11月10日前按照第49/2013/ND-CP号议定及指导文件及时完成工资等级、工资表、工资津贴的编制工作。
——指导专门机构按规定接收企业的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劳动标准,进行审查、检查。如发现内容不符合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企业根据劳动法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3.义安省社会保险:
- 指导各县社会保险部门按照第58/2014/QH13号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征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执行主管部门的指示;
- 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企业解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征缴和办理中的困难。
4.本省企业尚未按照第49/2013/ND-CP号法令建立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工资津贴:
- 依第49/2013/ND-CP号议定紧急制定或审查、修改、补充工资等级、薪资、劳动规范,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送交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国家劳动管理机关检查监督。
- 准备调整员工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资的文件(表格 D02-TS,以决定编号 959/QD-BHXH 签发),并于 2016 年 11 月送交社会保险机构。
根据第10/2012/QH13号《劳动法》、政府2013年5月14日第49/2013/ND-CP号关于具体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工资问题的条款及实施指导文件的规定,企业有义务组织制定或审查、修改工资标准、工资总额和劳动规范,作为企业招聘、使用劳动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水平、支付职工工资、按照第58/2014/QH13号《社会保险法》规定确定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据义安社会保险局报告,除义安社会保险局辖下本省企业已按第49/2013/ND-CP号议定的规定建立工资等级、工资总额和工资津贴外,仍有98家企业未按时按第49/2013/ND-CP号议定的规定建立工资等级、工资总额和工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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