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49/2013/ND-CP 号法令指导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工资津贴的实施
(Baonghea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颁布了第 8091/UBND-VX 号公文,关于根据政府第 49/2013/ND-CP 号法令实施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工资津贴。
据此,乂安省人民委员会要求乂安省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省社会保险局,各县、市、镇、企业人民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能和任务,完成以下任务:
1.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配合有关机关组织对全省企业,特别是尚未按照政府2013年5月14日第49/2013/ND-CP号议定建立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工资津贴的单位进行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劳动标准建设的宣传、指导、检查和考核,该议定详细阐述了《劳动法》中有关工资的若干条款和指导实施的文件。
2.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 指导地方企业于2016年11月10日前按照第49/2013/ND-CP号议定及指导文件及时完成工资等级、工资表、工资津贴的制定。
——指导专门机构按规定接收企业的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劳动标准,进行审查和检查。如发现内容不符合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企业根据劳动法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3.义安省社会保险:
-指导县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第58/2014/QH13号社会保险法和执行主管部门的指示征收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 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企业解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征缴和办理中的困难。
4.该省企业尚未根据第49/2013/ND-CP号法令制定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工资津贴:
- 依第49/2013/ND-CP号议定紧急制定或审查、修改、补充工资等级、薪资、劳动规范,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送交企业生产经营机构所在地国家劳动管理机关检查、监督。
- 编制员工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资调整文件(表格D02-TS,决定编号959/QD-BHXH),并于2016年11月提交社会保险机构。
根据劳动法典第10/2012/QH13号、政府2013年5月14日第49/2013/ND-CP号法令关于细化劳动法典中有关工资的若干条款及实施指导文件的规定,企业有义务组织制定或审查、修改工资等级、工资表和劳动规范,作为招聘、使用劳动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水平、支付员工工资、确定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并遵守社会保险法第58/2014/QH13号的规定。 据义安社会保险局报告,除义安社会保险局管理的本省企业已按照第49/2013/ND-CP号议定的规定建立工资等级、工资总额和工资津贴外,还有98家企业未按时按照第49/2013/ND-CP号议定的规定建立工资等级、工资总额和工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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