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家庭都要为生活污水缴纳费用。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54/2016号法令,规范了废水环境保护费的收费对象、减免情形、收费人、征收标准、申报、缴纳、管理和使用,该法令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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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家庭生活污水将按用水量缴纳环保费。图片:文件 |
据此,该法令明确规定,工业废水包括来自以下场所的废水:农业、林业和水产品生产设施和加工设施;食品、酒类、啤酒、软饮料和香烟生产设施和加工设施;牲畜和家禽集中养殖和屠宰设施;水产养殖设施;手工艺村的手工艺品生产设施;鞣制和皮革回收设施;矿产开采和加工设施;纺织、印染和服装设施;纸、纸浆、塑料和橡胶生产设施;肥料、化学品、医药、农药、建筑材料、文具和家用电器生产设施;机械、冶金、金属加工、机械及零配件制造设施;电气和电子设备及部件制造设施;废料初加工、旧船拆解、船舶清洗和漂洗设施;清洁水供应厂;工业园区集中式废水处理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生活污水是指来自以下来源的污水:家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队(人民武装部队的生产设施、加工设施除外);行政总部、分支机构、与生产和加工地点无关的组织和个人的办事处;洗车场、摩托车洗车场、汽车和摩托车修理厂;医院;诊所;餐馆、酒店;培训和研究机构;其他商业和服务机构;产生未列为工业污水的组织、个人和其他实体。
该法令明确规定,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为每立方米清水售价(不含增值税)的10%。如需提高收费标准,由省、直辖市人民议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自用水的单位和家庭(免缴费用的家庭除外)排放的生活污水,按照用水地乡、坊、镇每人平均用水量和该乡、坊、镇每立方米清水平均售价计算,并按用水户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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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按每年150万越南盾的固定费用加上排放废水总量的浮动费用计算,取决于污染参数的内容和取决于空气污染参数的每个物质的收集率,从2000越南盾到2000万越南盾/公斤。
每日及夜间废水总量少于20立方米的生产和加工设施不征收浮动费用。
该法令规定,生活污水处理厂应缴纳的环境保护费金额,按照清水使用量×清水价格×费率确定,固定费用为150万越南盾/年。
若年平均废水量低于20立方米/昼夜,则需缴纳的固定费用为:1,500,000越南盾/年。
该法令还规定了许多免征废水环境保护费的情况,例如水电站排放的水、制盐用海水排放的废水……
清洁水供应商向使用清洁水的组织和个人收取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
乡、坊、镇人民委员会向自用水的单位、个人和家庭征收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
据 Bao Quyen/vneconomy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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