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刑事办理难点

December 6, 2016 17:14

(Baonghean) - 2017年农历新年临近,全省烟花爆竹生产、贸易、运输和储存形势愈发复杂。当局已发现一系列非法运输大量烟花爆竹的案件。然而,在实际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使执法机构面临诸多困难。

坚决防止炮击

由于1A国道贯穿该地区,海岸线绵长,河口众多,数百艘船只来来往往,琼吕县已成为烟花爆竹交易和运输的“热点”之一。春节前的几个月里,琼吕县的非法烟花爆竹交易和运输活动猖獗,手段和手段也十分复杂。

琼吕县警察局局长表示,琼吕县是该省北部的重点地区,近期非法买卖、运输武器、爆炸物、辅助工具、爆竹等物品的情况十分复杂,犯罪嫌疑人经常将物品装入包裹或密封在箱子中伪装起来。

特别是,他们经常利用中午或晚上运送“货物”来躲避警方追捕。该大队决心坚决打击该地区非法买卖和运输烟花爆竹等非法物品的行为,并与相关力量密切配合,有效打击,为“降温”这一局面作出了贡献。

Công an huyện Diễn Châu tuyên truyền pháp luật về phòng chống pháo nổ cho học sinh Trung tâm Giáo dục thường xuyên huyện.
演州区公安局向区继续教育中心学生宣传防爆竹法律。

荣市作为重点区域,在预防和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方面一直受到各级各部门的重视。今年最后几个月,荣市非法买卖和运输烟花爆竹的情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峻”。

因此,自 9 月初以来,荣市警方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加大巡逻和管控力度,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帮助人们安全地庆祝春节,不燃放爆竹。

荣市公安局局长陈玉祖上校表示,公安机关在坚决掌握情况、及时发现、抓捕、严肃处理的基础上,加大对干部、党员和各界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宣传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

在重点人口密集地区,警方已建议地方将此内容纳入维护国家安全的群众运动;对违法家庭和个人建立名单,采取提醒、震慑等措施,并签订不再违法承诺书……

距农历新年仅剩不到两个月,预防和打击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为了积极预防2017年农历新年前后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省公安局于2016年9月向省人民委员会建议颁布关于预防和打击燃放烟花爆竹的第541/KH-UBND号计划,动员全系统力量。

此后,省公安局于2016年9月23日颁布了第307/KH-CAT-PV11号计划,指示各单位、地方公安机关集中力量,同步加大专业措施的运用,预防、打击、发现、制止和严厉处理燃放爆竹违法行为,为确保人民平安健康地度过2017年春节和丁酉年春天做出贡献。

除部署任务、建设重点通道和重点区域外,省公安厅还配合地方加强宣传,动员群众参与防控烟花爆竹工作。对工作出色、破获重大案件的单位,将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提醒批评。

Đối tượng Ngô Quang Lược (trú tại Quỳnh Hưng, Quỳnh Lưu) bị Phòng PC 46 Công an Nghệ An bắt quả tang khi đang có hành vi vận chuyển 23 kg pháo nổ trái phép vào ngày 2511
11 月 25 日,嫌疑人 Ngo Quang Luoc(居住于琼兴县琼琉市)在运输 23 公斤非法烟花爆竹时被乂安省警察局 PC 46 局当场抓获。

刑事审判中的问题

迄今为止,烟花爆竹一直伴随着难以预测的危害,对人类生命健康、经济管理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2006年6月12日第59/2006/ND-CP号政府令(详述了2006年《商业法》)规定,“各类烟花爆竹”均被列入禁止交易的商品清单。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2008年第06号通知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竹10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受过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买卖跨境爆竹的,还应当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根据2014年《投资法》(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各类烟花爆竹”均被纳入“有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领域”的清单。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2014年《投资法》与2005年《商法》在监管主体方面存在重叠。

关于买卖、运输进口爆竹、香烟行为的处理,201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06号批示,对买卖、非法运输进出境爆竹、香烟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符合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罪)、第一百五十四条(非法运输货物、货币进出境罪)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然而,问题在于,目前国内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十分普遍,但目前缺乏具体的处理指南。此外,近期发现的多起与烟花爆竹相关的违法行为,虽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但检察机关尚未立案侦查。这严重影响了打击国内储存、运输和交易烟花爆竹以及走私外国香烟等犯罪的力度。

即使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制造、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入刑,但2015年刑法的规定仍然存在不足。

具体而言:根据2015年《刑法》第190条和第191条的规定,没收的违禁物品(除第190条和第191条第1款a点规定的化学品、抗生素等违禁物品外)价值必须达到或超过1亿越南盾(如果没收的违禁物品价值低于1亿越南盾,则主体必须有此类犯罪行为的犯罪记录)或跨境交易或运输价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越南盾,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我们凭什么给烟花爆竹定价,而违禁物品不允许在市场上交易或买卖,因此对价格没有任何规定?

及时发现、预防和严厉查处燃放爆竹违法行为,除职能部门大力参与外,还需各级机关特别是乡、坊两级机关、地方组织和群众的共同参与。

与此同时,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法律解释文件,明确区分《商法》与《投资法》的调整主体和范围;同时,建立爆竹刑事诉讼中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违禁物品价值依据的机制,从而明确储存、运输、买卖国产爆竹和外国香烟的行为,具备依据2015年《刑法》规定以制造、储存、运输、买卖违禁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理由。

2016年9月1日至12月1日,各支队、各派出所共破获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烟花爆竹案件36起、嫌疑人38人,缴获炸药烟花爆竹324.3公斤、电烟花爆竹180公斤。

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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