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烟花买卖和运输方面的处理难度
(宝恒)——随着2017年农历新年临近,全省烟花爆竹的生产、贸易、运输和储存情况日益复杂。有关部门已查获多起非法运输大量烟花爆竹的案件。然而,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给办案机关带来诸多困难。
坚决停止炮击
由于1A国道贯穿该地区,加上漫长的海岸线和往来船只络绎不绝的河口,琼銮已成为烟花交易和运输的“热点”地区之一。在春节前的几个月里,琼銮县的烟花非法交易和运输活动十分猖獗,各种手段和伎俩层出不穷。
据琼銮县警局负责人介绍,琼銮县位于该省北部,是治安重点区域,因此近期非法买卖、运输武器、爆炸物、辅助工具、烟花爆竹等非法物品的情况十分复杂。犯罪分子常常将违禁品包装在包裹中或密封在箱子里,以掩盖其真实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经常利用中午或傍晚运送“货物”,以躲避执法部门的追捕。为了打击该地区非法交易和运输烟花爆竹及其他违禁品的行为,该单位与相关部门密切协调,有效打击并“缓和”了这一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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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奠洲区警署向区成人教育中心的学生宣传有关禁止燃放鞭炮的法律。 |
作为重点区域,荣市在预防和打击烟花爆竹相关违法行为方面一直备受各级各部门的关注。今年最后几个月,荣市非法买卖和运输烟花爆竹的情况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峻。
因此,自9月初以来,荣市警方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加强巡逻和管控,打击此类犯罪,以帮助人们安全地庆祝春节,避免燃放烟花爆竹。
荣市公安局局长陈玉秀上校表示:除了牢牢掌握形势,迅速发现、逮捕和严厉处理犯罪分子外,警方还加强了对干部、党员和各界人士关于非法生产、交易、储存、运输和使用烟花爆竹的危害性的宣传工作。
在人口稠密的关键地区,警方建议地方当局将此内容纳入维护国家安全的群众运动中;列出违法家庭和个人的名单,采取措施提醒、威慑并促使他们签署不再犯罪的承诺书……
距离农历新年不到两个月,烟花爆竹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积极预防2017年农历新年前后烟花爆竹违规行为,2016年9月,省公安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印发《烟花爆竹防控计划》(第541/KH-UBND号),调动全政治力量开展这项工作。
随后,省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3日发布了第307/KH-CAT-PV11号计划,指示各单位和地方警察集中力量,加强专业措施的同步运用,预防、打击、侦查、制止和严格处理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为确保人民安全健康地享受春节,迎接2017年定油之春做出贡献。
除了分配任务、规划重点路线和区域外,省警还与地方政府协调,加强宣传动员民众参与烟花爆竹防控工作。表现优异、破获重大案件的单位将及时获得表扬和奖励;表现不佳的单位,若未能妥善执行既定计划和任务,将受到提醒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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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吴光禄(居住于琼雄县琼禄市)在非法运输23公斤鞭炮时被义安省警察局第46分局当场抓获。 |
刑事审判中的问题
迄今为止,烟花爆竹一直伴随着难以预料的有害影响,对人类生命健康、经济管理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政府于2006年6月12日颁布的第59/2006/ND-CP号法令(即2006年商业法)明确规定,“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均被列入禁止交易的商品清单。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第06号联合通知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10公斤以上或以下烟花爆竹,经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买卖烟花爆竹跨境运输,应当追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然而,根据2014年《投资法》(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各种烟花”被列入“有条件投资和商业领域”清单。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2014年《投资法》和2005年《商法》在监管对象方面存在重叠。
关于进口烟花爆竹和香烟买卖、运输犯罪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印发《公函》第06号,对跨境买卖、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和香烟犯罪作出指导。凡构成现行《刑法》第153条(走私罪)和第154条(非法跨境运输货物和货币罪)所规定的犯罪要件,应当立即予以审理。
然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对于国内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这一普遍现象,尚无具体的监管准则。同时,近期发现的诸多烟花爆竹相关违法行为,虽然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要素,但检察机关尚未提起诉讼。这严重影响了对国内储存、运输、贩卖烟花爆竹和走私外国香烟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在抓获相关人员后。
即使各界人士一致认为:制造、储存、运输和交易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 2015 年刑法典的规定仍然存在另一个不足之处。
具体而言:根据2015年《刑法》第190条和第191条的规定,没收的违禁品(除第190条和第191条第1款a项规定的违禁品外)价值必须达到1亿越南盾以上(如果没收的违禁品价值低于1亿越南盾,则相关人员必须有此类犯罪记录),或者如果其被跨境交易或运输,则价值必须达到5000万越南盾以上,方可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烟花爆竹的定价依据是什么呢?违禁品不允许在市场上交易,因此没有价格管制。
为及时发现、预防和严格处理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除了职能部门的大力参与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乡、区级政府部门以及地方组织和人民的参与。
此外,主管机关应尽快发布法律解释文件,明确区分《商法》和《投资法》的监管对象和范围;同时,应建立机制,允许在刑事诉讼中对烟花爆竹进行资产估价,以此作为确定违禁品价值的依据;从而明确规定,在国内储存、运输和贩卖烟花爆竹和外国香烟的行为,构成《2015年刑法》规定的制造、储存、运输和贩卖违禁品罪,构成刑事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9月1日至12月1日,警方和地方执法部门查处36起案件,抓获38名非法购买、出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烟花爆竹的人员,缴获爆炸性烟花324.3公斤和电子烟花180公斤。
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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