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m Lam Nghe An股份公司债务清偿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Baonghean)- 与处理银行抵押资产有关的民事判决的执行过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典型的案例是越南工商银行义安分行(VietinBank)的 Him Lam 义安股份公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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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uyen Van Duoc 先生和 Vu Thi Phien 女士位于 Hung Dung 区 Van Tien 街区(荣市)的土地和资产。照片:PV |
Him Lam - 义安股份公司(简称 Him Lam 公司),营业执照号为 2901129080,由义安省计划投资部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核发,地址为荣市雄福坊赫尔曼街 104 号。注册经营范围为建筑业。
2011年,应该公司要求,越南工商银行义安分行与该公司签订了为该省建设工程补充资本的合同。债务的抵押品是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67;地图第32页),面积为460平方米(150平方米住宅用地+310平方米园地),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W679254的土地附属资产;该证件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簿编号05027 QSDD/No. 01 QD/UB (TP) 2002中,由荣市人民委员会于2003年1月6日颁发,持有人为阮文得先生和武氏翩女士。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领导能力和资质较差,管理未能覆盖整个系统,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银行在公司陷入困境后,为平衡债务来源创造了诸多条件,但公司无法做到,于是银行要求公司及业主履行授信合同中的承诺,移交房产进行催收。然而,公司及业主并未配合,给公司造成了诸多困难,银行遂在判决后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
2015年11月26日,荣市民事判决执行处作出决定,执行判决,扣押资产,并将阮文德先生和武氏翩女士在荣市雄勇坊云仙路的资产移交拍卖中心,资产拍卖起拍价为4008437000越南盾。
截至目前,Duoc先生-Phien女士资产出售公告已超过1年,该资产已降低售价,目前该资产起拍价仅为3,270,036,886越南盾,但该资产仍未售出。
值得一提的是,该物业目前的售价非常合适,甚至低于市场上的成交价,并且有很多想买但还买不起的客户。
这并不是荣市唯一一起与处理银行抵押品有关的民事判决执行困难的案例。
原因在于《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的不足。判决执行后,财产所有人不主动执行的,必须将财产扣押、估价,移交财产拍卖服务中心。待有买受人后,由执行机构协调拍卖中心,将扣押的财产移交给竞买人。
然而,房产被没收后,仍然会交给房主/亲属使用。因此,当客户在考察待购房产时,房主仍然在屋内,买家会感到不自在。另一方面,根据前来看房的客户的反馈,房主反复沟通,造成了诸多困难和障碍……因此,客户担心会造成麻烦和不便,因此不愿购买。
此外,乡镇人民委员会、坊、公安、资源环境、银行、执法机关等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也是导致执法不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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