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m Lam Nghe An 股份公司债务清偿判决执行困难
(Baonghean)- 与处理银行抵押资产有关的民事判决的执行过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典型的案例是越南工商银行义安分行(VietinBank)的 Him Lam 义安股份公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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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uyen Van Duoc 先生和 Vu Thi Phien 女士位于 Hung Dung 区 Van Tien 街区(荣市)的土地和资产。照片:PV |
Him Lam - 义安股份公司(简称 Him Lam 公司)营业执照编号为 2901129080,由义安省计划投资部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核发,地址为荣市雄福坊赫尔曼街 104 号,注册经营范围为建筑业。
2011年,应该公司要求,越南工商银行义安分行与该公司签订了为该省建设项目补充资本的合同。债务的抵押品是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67;地图第32页),面积为460平方米(150平方米住宅用地+310平方米花园用地)以及土地附属资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W679254,位于荣市雄勇坊云仙路,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05027 QSDD/No. 01 QD/UB (TP) 2002,由荣市人民委员会于2003年1月6日签发,登记在阮文得先生和武氏翩女士名下。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领导人能力和管理不善,公司遭受损失。
银行在公司陷入困境后,为平衡债务来源创造了诸多条件,但公司无法做到,于是银行要求公司及业主履行授信合同中的承诺,移交房产进行催收。然而,公司及业主均不予配合,给公司造成诸多困难,银行遂在判决后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
2015年11月26日,荣市民事判决执行处作出决定,执行判决,扣押资产并将阮文德先生和武氏翩女士在荣市雄勇坊云仙路的资产移交拍卖中心,资产拍卖起拍价为4,008,437,000越南盾。
截至目前,Duoc先生-Phien女士资产出售公告已超过1年,该资产已降低售价,目前该资产起拍价仅为3,270,036,886越南盾,但该资产仍未售出。
值得一提的是,该物业目前的售价非常合适,甚至低于市场成交价,有很多客户想买但还买不起。
这并不是荣市唯一一起与处理银行抵押品有关的民事判决执行困难的案例。
究其原因,是由于《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的不足。判决执行完毕后,财产所有人不主动执行的,应当依法扣押该财产,并进行估价,移交财产拍卖服务中心。待有买受人后,由执行机关协调拍卖中心,将扣押的财产移交给竞买人。
然而,房产被查封后,仍然会交给业主/亲属使用。因此,当客户在考察实际房产并准备购买时,业主仍然在房子里,买家会感到不自在。另一方面,根据前来看房的客户的反馈,业主反复沟通,造成了困难、障碍……因此,客户担心会造成麻烦和不便,因此不愿购买。
此外,乡、坊人民委员会、公安、资源环境、银行、执行机关等有关机关和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足,也是导致判决执行不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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