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无证经营录音、偷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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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销售用于录音、摄像、定位等伪装设备及软件的许可证,是《治安合格证》,只有公安部和国防部才有权颁发此类证书。

这是政府刚刚颁布的第66/2017/ND-CP号法令中规定的内容,该法令规定了用于录音、拍摄和定位的伪装设备和软件的经营条件。

该法令规定了伪装录音、摄像、定位设备及软件经营活动的安全、秩序、国家管理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以及执法措施。

其中,仅允许以下经营机构经营用于录音、摄像、定位的伪装设备及软件:公安部所属经营机构,由公安部主管部门颁发《治安管理合格证书》;国防部所属经营机构,由国防部主管部门颁发《治安管理合格证书》;非公安部、国防部所属经营机构,由公安部主管部门颁发《治安管理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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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秩序合格证书,是由公安部或国防部主管机关,对贩卖前项伪装器材及用于录音、摄影、定位之软件之营业机构,核发之文件。

公安部部长规定人民公安治安合格证书颁发机关。国防部部长规定人民军治安合格证书颁发机关。

《安全秩序资格证书》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下列情况必须明确规定使用期限:企业单位依法经营有一定的期限;国家专门管理机构发给企业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有经营期限的,《安全秩序资格证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这些文件规定的期限。

商业机构的安全秩序负责人负责严格管理安全秩序合格证书,并必须根据警察、军队和主管国家管理机构的要求出示安全秩序合格证书。

商业机构的治安管理负责人有责任在暂停营业期间保管治安管理资格证书。商业机构破产或停止营业时,治安管理资格证书失效。商业机构必须自破产或停止营业之日起5日内,将治安管理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构公安部主管机关或国防部主管机关。

该法令明确规定了禁止的行为包括:未取得或者未被吊销安全秩序资格证书而开展经营活动;利用经营活动实施危害安全秩序的行为;出借、出租、买卖安全秩序资格证书;伪造安全秩序资格证书;伪造记录和文件申请签发安全秩序资格证书;修改或者删除安全秩序资格证书记载的内容;非法制造、组装、运输、储存、买卖、出口、进口、出租、修理伪装成录像、摄像、定位等设备的软件等。

根据丹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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