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无证经营录音、偷拍设备

May 23, 2017 08:14

此处提到的用于录音、摄像、定位等伪装设备及软件经营许可,是《治安管理资质证书》,只有公安部和国防部才有权颁发此类证书。

这是政府刚刚颁布的第66/2017/ND-CP号法令中规定的内容,该法令规定了用于记录、拍摄和定位的伪装设备和软件的经营条件。

该法令规定了伪装录音、摄像、定位设备及软件经营活动的安全、秩序、国家管理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以及执法措施。

其中,仅允许以下经营单位经营用于录音、摄像、定位的伪装设备及软件:公安部所属经营单位,由公安部主管部门颁发治安管理资质证书;国防部所属经营单位,由国防部主管部门颁发治安管理资质证书;非公安部、国防部所属经营单位,由公安部主管部门颁发治安管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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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合格证书,是指公安部或国防部主管机关对销售前项伪装器材及用于录音、摄影、定位等之软件之营业机构核发之文件。

人民公安保卫队治安合格证书颁发机关由公安部部长规定。人民军治安合格证书颁发机关由国防部长规定。

安全秩序合格证书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下列情况必须明确规定使用期限:法律规定该营业机构有固定经营期限的;国家专门管理机关发给该营业机构的许可证有固定经营期限的,安全秩序合格证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文件规定的期限。

商业机构安全秩序负责人负责严格管理安全秩序合格证书,并应警察、军队和国家主管管理机构的要求出示安全秩序合格证书。

商业机构安全秩序责任人于暂停营业期间,有义务保管安全秩序合格证书。商业机构破产或停业时,安全秩序合格证书失效。商业机构应于宣告破产或停业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秩序合格证书交回原核发安全秩序合格证书的公安部主管机关或国防部主管机关。

该法令明确规定了禁止的行为包括:未取得或者未被吊销安全秩序资格证书而开展经营活动;利用经营活动实施危害安全秩序的行为;出借、出租、买卖安全秩序资格证书;伪造安全秩序资格证书;伪造记录、文件申请颁发安全秩序资格证书;修改或者删除安全秩序资格证书记载的内容;非法制造、组装、运输、储存、买卖、出口、进口、出租、修理伪装成录像、摄像、定位等设备的软件等。

根据丹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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