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养老金和社会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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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越南社会保障局刚刚发布了第 3162/BHXH-CSXH 号文件,指导根据第 76/2017/ND-CP 号法令的规定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福利和每月津贴。

因此,根据政府总理2000年8月4日第91/2000/QD-TTg号决定和2010年5月6日第613/QD-TTg号决定,退休人员、每月乡镇干部津贴、失业津贴、每月津贴、每月橡胶工人津贴的调整标准为:

2017年7月1日前享受每月工伤事故和疾病津贴的人员每月工伤事故和疾病津贴调整如下:

调整护理人员津贴如下:福利水平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的80%,每月津贴为1,040,000越南盾(基本工资1,300,000越南盾的80%);福利水平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每月津贴为1,300,000越南盾。

对于在 2017 年 7 月 1 日前领取每月遗属抚恤金的亲属,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每月遗属抚恤金金额:抚恤金金额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的 40% 时,每月抚恤金金额为 520,000 越南盾(基本工资 1,300,000 越南盾的 40%);抚恤金金额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的 50% 时,每月抚恤金金额为 650,000 越南盾(基本工资 1,300,000 越南盾的 50%);抚恤金金额相当于一般最低工资的 70% 时,每月抚恤金金额为 910,000 越南盾(基本工资 1,300,000 越南盾的 70%)。

各省、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和关于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月津贴的指示,及时、足额、正确地组织向享受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支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月津贴的人员(包括尚未调整的人员)支付,并区别对待、逐案补发。国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民公安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军队和人民公安机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月津贴,并按规定进行统计。

信息技术中心、业务软件项目管理委员会对缴费管理软件和行业业务活动管理软件进行调整,指导省社保局、国防社保局、公安社保局根据新的待遇标准调整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月供,并按照政策规定,分别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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