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种商品和服务受国家垄断

August 11, 2017 22:35

政府刚刚颁布了关于商业活动中商品、服务和国家垄断领域的第 94/2017/ND-CP 号法令。

用于生产金条的黄金原料的出口和进口是国家垄断服务。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受国家垄断的20种商品和服务包括:
1- 用于国防和安全目的的货物和服务;
2- 工业炸药的生产、购买、销售、出口、进口、临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
3- 生产金条;
4- 出口和进口用于生产金条的原金;
5- 发行彩票;
6- 香烟、雪茄的进口(免税销售的进口除外);
7- 管理、进口、出口、购买、销售、保存和保护国家储备清单中的货物;
8-印刷和铸造货币;
9-发行越南邮票;
10-烟花爆竹的生产、出口、进口、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以及与烟花爆竹相关的服务;
11-国家电力系统的输配电;具有特殊经济和社会意义的多用途水电站和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12- 确保海上安全的公共服务(灯塔系统的运行、公共海上通道的运行);
13-海岸信息公共服务(海岸信息站系统的管理、运营和开发);
14-确保飞行运行(空中交通服务、航空信息服务、搜索和救援服务);
15-国家投资的国家铁路和城市铁路基础设施系统(铁路基础设施系统的管理和开发,不包括铁路基础设施维护);
16- 跨省、跨区灌溉和农业工程系统的管理和开发;规划任务中的海堤;
17-在特种用途林区提供林业服务(国家将风景防护林转让给经济组织用于保护和发展森林,结合园林绿化、度假村、生态旅游和环境的除外);
18-出版物出版(不包括印刷和发行活动);
19-管理、维护和利用公共邮政网络;
20-在新闻出版活动中提供公共服务。


该法令明确规定,国家垄断仅限于国家在国防、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以及其他没有需要或者能力参与的经济领域需要垄断的必需商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中行使。


国家机关有权在商业活动中行使国家垄断权,具体方式包括直接实施或指定组织或个人实施。指定必须由主管国家机关首长以书面形式决定。


国家垄断的商业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管理机关的监督。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各级机关不得对国家垄断的商业活动、商品、服务和领域进行监管。对于用于国防和安全目的的商品、服务和领域,国家在商业活动中实行垄断,由国防部长和公安部长指导。


该法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根据城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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