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种受国家垄断的商品和服务
政府刚刚颁布了关于商业活动中商品、服务和国家垄断领域的第 94/2017/ND-CP 号法令。
用于生产金条的黄金原料的出口和进口是国家垄断服务。 |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受国家垄断的20种商品和服务包括:
1- 用于国防和安全目的的货物和服务;
2-工业炸药的生产、购买、销售、出口、进口、临时进口、再出口、过境运输;
3- 生产金条;
4- 出口和进口原料黄金来生产金条;
5-发行彩票;
6-香烟、雪茄的进口(免税销售的进口除外);
7-国家储备商品的管理、进口、出口、购买、销售、保存和保护;
8-印刷和铸造货币;
9-发行越南邮票;
10-烟花爆竹的生产、出口、进口、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以及与烟花爆竹相关的服务;
11-国家电力系统的输配电;具有特殊经济和社会意义的多用途水电站和核电站的建设和运营;
12-确保海上安全的公共服务(灯塔系统运行、公共海上航道运行);
13-海岸信息公共服务(海岸信息站系统的管理、运营和开发);
14-确保飞行运行(空中交通服务、航空信息服务、搜索和救援服务);
15-国家投资的国家铁路和城市铁路基础设施系统(铁路基础设施系统的管理和开发,不包括铁路基础设施维护);
16- 跨省、跨区灌溉和农业工程系统的管理和开发;规划授权范围内的海堤;
17-在特种用途林区提供林业服务(除国家确定给经济组织租赁用于保护和发展森林的风景防护林,结合园林商业、度假和生态环境旅游);
18-出版物出版(不包括印刷和发行活动);
19-管理、维护和利用公共邮政网络;
20-在新闻出版活动中提供公共服务。
该法令明确规定,国家垄断仅限于国家在国防、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等方面需要垄断的必需商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没有需要或能力参与的经济领域的商业活动。
国家机关有权在商业活动中行使国家垄断权,具体方式包括直接实施或指定组织或个人实施。指定必须由主管国家机关首长以书面形式决定。
国家垄断的商业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管理机构的监督。
各部委、部级机关和各级机关不得监管国家垄断的商业活动、商品、服务和领域。对于用于国防和安全目的的商品、服务和领域,国家在商业活动中实行垄断,由国防部长和公安部长指导。
该法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根据城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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