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10 月 1 日起,发布儿童照片必须获得父母同意
自10月1日起,信息和通信部长发布第09/2017号通函,规范报刊中儿童内容的比例、时间、时长以及对不适合儿童的内容的警告,并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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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月1日起,报纸和媒体刊登儿童照片必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图片:Hai Nguyen |
其中包括一项规定,要求媒体发布儿童照片前必须征得儿童父母的同意。这是一项旨在保护和确保儿童隐私权、个人秘密、家庭秘密以及最大利益的重大举措。
报纸必须优先考虑儿童内容
儿童遭受精神、身体和身体虐待的故事仍然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儿童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也受到侵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儿童的利益,第09/2017号通函中有许多与此问题相关的值得关注的内容。
因此,在报道儿童受害或卷入的负面事件或违法行为时,媒体必须对儿童的面部进行模糊处理或遮盖,并确保有关儿童私生活和个人秘密的信息保密。
在反映负面事件、违法行为的节目中使用儿童、儿童形象作为角色、插图时:7岁以下儿童,须按照现行规定获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7岁以上儿童,须按照现行规定获得儿童及其父母、监护人的同意。
09号文还明确规定,报刊应当根据报刊宗旨和性质,安排适当的播出时间,并按照规定刊登与少儿相关的新闻。
具体来说,少儿资讯类节目、少儿宣传类节目播出率要达到该节目频道每周总播出时间的2%-5%。
对于印刷版和电子版报纸,每周至少有5%的新闻和文章必须包含儿童内容并符合儿童宣传的原则和宗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儿童的信息内容和有关儿童的宣传必须优先考虑,并张贴在适合儿童且易于识别的位置。
《通知》规定,优先制作、发布、播出和出版的儿童相关内容包括:儿童权利法律政策的实施;儿童学习、研习、知识交流、游戏和娱乐;性教育、健康和营养教育。特别是关于预防和发现造成儿童伤害、虐待、暴力和剥削的因素和行为,以及指导儿童学习生活技能、自我保护技能和儿童安全技能的内容……
不适当的内容必须有警告!
此外,根据第09/2017号通函的规定,新闻机构和出版商必须对不适合儿童的内容发出警告。警告内容必须简洁、清晰、易懂、易记、易识别。
劳动荣军社会部儿童司原副司长阮仲安在评价09号通知的内容时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隐私,09号通知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
世界上,人们早已有了警示标签。但多年来,我们却一直被误导。充斥着暴力、火辣场面的电影,以及模特打架、互相咒骂的电视节目,在黄金时段毫无预警地广泛播出。这些画面无意中被灌输到孩子们的脑海中,影响着他们的思维。媒体是时候对儿童不宜的内容发出警示,让家长了解并引导他们的孩子了。阮仲安先生分享道。
但目前如何警示?警示符号是什么、大小、颜色如何,都还有争议。而09号文将于10月1日起生效。
“我认为报刊和媒体机构应该坐下来商讨,或者管理机构应该制定更具体的规定,明确儿童不宜阅读的警告标志,以便所有报纸都能统一使用。这样我们家长也能更容易识别警告标志,更好地为孩子提供信息,”河内市清治镇的阮文胜先生建议道。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这并不容易做到。同时,应该规定,只有在批评、诽谤、侮辱儿童,影响其名誉、荣誉和尊严,并对儿童的未来造成负面影响时,才应禁止发布儿童图像。 9月28日下午,《青年时报》副总编辑吴王俊在接受《劳动报》采访时表示,该报已获悉09号通知。吴王俊先生肯定,可以增加更多与儿童相关的内容。事实上,《青年时报》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比例,但按照规定的5%比例,现在完全可以做到。吴王俊先生说。 但讨论中,其他一些新闻单位领导却对这一通知表示惊讶,表示需要尽快重新研究,确保内容导向得到落实。 |
据老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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