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评析:强调举报人责任

November 8, 2017 16:07

(Baonghean.vn)- 参加小组讨论时,代表阮德荣表示,举报人必须对自己的举报承担全部公民责任。

11月8日上午,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阮德荣同志主持第18小组(乂安、北宁、茶荣等省代表团)讨论《谴责法》(修正案)。

Đại biểu Nguyễn Hữu Cầu phát biểu tại tổ thảo luận số 3, ngày 8/11. Ảnh: PV
阮友球代表于11月8日在第三讨论小组上发言。图片来源:PV

阮达荣代表表示,检举应采取两种形式,如法律草案第22条和第23条所规定。另一种形式是接收信息,仍从信息角度进行接收、处理,以供检查、审核,为管理工作服务。

不过,这些事情以前也是按照同样的程序办的,现在既然已经合法化了,肯定需要更多关注。如果交给举报机关处理,会给处理举报的机构带来很多麻烦。更何况,很多人故意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如果信息发送者不帮他们处理,就是违法的。

关于撤回检举,阮德荣代表也明确表示:检举人必须对其检举行为承担公民的全部责任,当检举人意识到其检举行为不正确或没有必要时,可以撤回检举,这只是公民的行为。任何检举、撤回检举等行为,如果其动机或内容违反法律,都必须在法律面前承担责任,包括当事人在内。因此,法律无需调整此内容。

乂安省公安厅厅长阮友球代表在就第33条第3款和第4款“关于暂缓执行和停职处理的决定”发表意见时建议,起草委员会应增加1条或更严格的规定,明确恢复处理检举的规定。因为,当暂缓执行或停职处理的决定是由主管机关作出时,在恢复处理整个程序时,必须有恢复处理的规定。

如果没有决定恢复,那么60天的诉讼时效期满后,继续施工就没有法律依据。阮友球代表认为,第33条第1款规定“需等待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的结果”,这样的规定是缺失的。

阮友球代表表示,评议分为三种:一是初评;二是补充评议;三是再评议。初评也经常逾期,如果初评要等,我们还要处理,那就太浪费时间了。因此,我们必须等待初评和​​补充评议的结果,才能有依据暂时搁置处理投诉。

义安省判决执行局局长黄氏秋庄代表表示,《反腐败法》第25条第2款关于采取措施防止行为的规定规定,如果被举报的行为造成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负责举报的机关应当根据职权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立即通知警察机关或其他负责防止违法行为的机关、组织。

现实中,如果正确实施了这项预防措施,并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那么就没问题。但有些情况下,这项预防措施被错误地实施,并给被告造成了后果,而我们尚未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正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对实施这项预防措施的赔偿负责?因此,建议明确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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