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评议:强调举报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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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参加小组讨论时,代表阮德荣表示,举报人必须对自己的举报承担全部公民责任。

11月8日上午,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团长阮德荣同志主持第18组(乂安、北宁、茶荣等省代表团)讨论《谴责法》(修正案)。

Đại biểu Nguyễn Hữu Cầu phát biểu tại tổ thảo luận số 3, ngày 8/11. Ảnh: PV
阮友球代表于11月8日在第三组讨论会上发言。图片来源:PV

阮达荣代表表示,检举应采取两种形式,如法律草案第22条和第23条所述。另一种形式是接收信息,仍从信息角度进行接收、处理,以供检查、审核,为管理工作服务。

不过,这些事情以前都是按照同样的程序进行的,现在既然已经合法化,肯定会需要更多关注。如果按照举报程序进行,会给处理举报的机构带来很多困难。更何况,很多人故意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如果信息发送者不帮他们处理,就是违法的。

关于撤回检举,阮德荣代表也明确表示:检举人必须对其检举行为承担公民的全部责任,当检举人意识到其检举行为不正确或没有必要时,可以撤回检举,这仅仅是公民的行为。任何检举、撤回检举等行为,如果其动机或成分违反法律,都必须在法律面前承担责任,包括当事人在内。因此,法律无需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乂安省公安厅厅长阮友球代表参与对第33条第3款和第4款“关于暂停和中止执行的决定”进行评论时建议,起草委员会应增加1条或对恢复执行举报的规定作出严格规定。因为,当暂停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决定是由主管机关作出时,在恢复执行举报时,必须有恢复执行的规定。

如果没有决定恢复,那么60天的诉讼时效期满后,继续施工就没有法律依据。阮友球代表认为,第33条第1款中规定“需等待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的结果”,这样的规定是缺失的。

阮友球代表表示,评估有三种类型:一是初次评估;二是补充评估;三是重新评估。初次评估也经常逾期,如果初次评估必须等待,我们仍然要处理,这很浪费时间。因此,我们必须等待评估结果,包括初次评估和补充评估,才能有依据暂时停止处理投诉。

义安省判决执行局局长黄氏秋庄代表表示,《反腐败法》第25条第2款关于采取措施防止行为的规定规定,如果被举报的行为造成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威胁,处理举报的机关必须根据职权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立即通知警察机关或其他负责防止违法行为的机关或组织。

现实中,如果正确实施了这项预防措施,没有造成任何后果,那就没有问题。但有些情况下,我们尚未确认被告行为的正确性,却错误地实施了这项预防措施,并给被告造成了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对实施这项预防措施造成的损害负责呢?因此,建议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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