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名3岁女孩(其父亲是中国人)的纠纷,一审判决被推翻。
(Baonghean.vn)- 12月5日,义安省人民法院宣布,已启动民事上诉审理,撤销奇山地区人民法院关于收养纠纷案件的判决,进行再审。
此前,2017 年 12 月 30 日,Vi Thi H 女士(居住在 Tuong Duong 县)起诉 Luong Thi B 女士(居住在 Ky Son 县),要求 B 女士将女儿送回 H 家。
案卷显示,2013年,H.在朋友的劝说下前往中国结婚。2014年1月,H.在中国生下一个女儿。产后三个月,由于遭到丈夫家人的虐待和殴打,H.带着孩子逃回越南。
回家后,H.的父母和哥哥都在监狱里,她无家可归。于是,2014年4月14日,H.一边寻找工作,一边把孩子送到B女士那里抚养。B女士把孩子送到B女士那里抚养后,给孩子取名为阮氏夏德(Nguyen Thi H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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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阮氏夏D.被带到上诉听证会。图片:KA |
孩子两岁多(2016年6月),H.的生活稳定下来。H.去B.太太家要求把孩子带回去抚养,但B.太太不同意。B.太太多次要求归还孩子,但拒绝归还,H.遂向启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太太归还孩子。DNA鉴定结果显示,H.是D.的亲生母亲。
B女士说:“养育孩子两年,爱意更深,她不想离开孩子。”若法院要求将孩子归还给H,B女士请求H支付她3.5亿越南盾的抚养费。
2017年6月29日,启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D.是H.的亲生孩子,判决B.女士将D.归还给孩子的母亲H,H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至于诉讼费,B.女士被要求支付30万越南盾。此后,B.女士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听证会上,法官小组允许H.和B女士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将D.归还给H.的判决是正确的,但B.女士提出的返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未被上诉法院考虑,因此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进行再审。
此外,在H.将孩子交给B.女士抚养期间,H.向B.女士汇款8000万越南盾用于抚养孩子,并借给B.女士。因此,同样于2017年6月29日,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产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令B.女士向H.支付5000万越南盾的借款。
因此,在将孩子送去他人抚养三年之后,H. 仍然无法将孩子领回来抚养。
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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