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名父亲为中国公民的3岁女孩的纠纷,一审判决被推翻。
(Baonghean.vn)- 12月5日,越南义安省人民法院宣布,已启动民事上诉听证会,撤销奇山县人民法院对收养纠纷案的判决,进行再审。
此前,2017 年 12 月 30 日,Vi Thi H 女士(居住在 Tuong Duong 县)起诉 Luong Thi B 女士(居住在 Ky Son 县),要求 B 女士将女儿送回 H 家。
案卷显示,2013年,H.在朋友的劝说下前往中国结婚。2014年1月,H.在中国生下一个女儿。产后三个月,由于遭到丈夫家人的虐待和殴打,H.带着孩子逃回越南。
H.回家后,父亲、母亲和哥哥都被关进了监狱,她无家可归。于是,2014年4月14日,H.一边找工作,一边把孩子送到B.太太家抚养。B.太太把孩子送到B.太太家抚养后,给孩子取名为阮氏夏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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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阮氏夏D.被带到上诉听证会。图片:KA |
孩子两岁多(2016年6月),H.生活稳定后,前往B.太太家,要求将孩子带回抚养,但B.太太不同意。H.多次要求将孩子带回,但B.太太拒绝将孩子归还给H.。H.遂向启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太太归还孩子。DNA鉴定结果显示,H.是孩子D的亲生母亲。
B女士说:“养育孩子两年,爱意更深,她不想离开他。”如果法院要求将孩子归还给H,B女士要求H支付她3.5亿越南盾的抚养费。
2017年6月29日,启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D.是H.的亲生孩子,判决B.女士将D.归还给孩子的母亲H,由H直接监护。关于诉讼费用,B.女士被要求支付30万越南盾。之后,B.女士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听证会上,法官小组允许H.和B女士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将D.归还给H.的判决是正确的,但B.女士提出的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未被上诉法院考虑,因此,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进行再审。
此外,在H.将孩子交给B.女士抚养期间,H.向B.女士汇款8000万越南盾用于抚养孩子,并借给B.女士。因此,同样于2017年6月29日,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房产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令B.女士向H.支付5000万越南盾的借款。
因此,在将孩子送去别人抚养3年后,H.仍然无法将孩子领回来抚养。
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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