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并死亡的党员,仍要进行审查处理。
第102-QD/TW号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党员犯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并死亡的,仍将进行检查、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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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示由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国旺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签署发布 - 图片:TL |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国旺刚刚签署并颁发了第04-HD/UBKTTW号文件,指导落实2017年11月15日中央政治局第102-QD/TW号关于对违反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中的若干条款。
指导意见明确,家中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犯罪的,党员要负连带责任;党员违反规定,受到警告、撤职(如果担任职务)处分的,由主管党组织按照规定研究决定:给予警告、撤职或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死亡后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检查;在检查、处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党员死亡的,只作结论,不予处分。
但对党员犯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死亡的,仍要进行考察、结论和纪律处分。
除此之外,本文还对许多其他内容进行了非常具体的指导。
范围、对象
该指示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在调动工作、退出工作、退休后仍有违法行为的,还应当审查处理;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依照党章、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党员工作调动、辞职或者退休后,调到新的党的活动地点,发现原党的活动地点存在未经审查和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该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组织按照规定审查和处理。
在对违法党员进行处理时,如果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发生解散、合并、分立或者停止活动的情形,主管党组织应当继续处理,或者报请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按照规定对该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纪律原则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党员,要根据违法内容、性质、程度、危害、原因、从重或减轻情节、接受批评和纠正的态度、克服缺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目标、履行政治任务和党的建设工作的要求等,考虑和处理违纪问题。“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依法进行处理时,要明确违法犯罪的内容、性质、程度、危害、动机、原因、加重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并本着自觉反省、坚决改正错误、违法犯罪行为和克服造成后果的决心,根据证据作出结论,不得进行推测。
同时,实现政治任务和党的建设工作的目标要求,必须考虑具体、客观、全面的历史情况。
党员违反纪律,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到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如有)处分的,由主管党组织依据上述规定分别考虑决定:给予警告、撤销该党员一个、几个或者全部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如果党员不再具有党的威信,主管党组织将作出撤职决定或者建议撤销其党内职务。
经法院判处非监禁改造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开除学籍;判处非监禁改造以下刑罚或者免予刑事起诉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将根据违法行为的内容、程度、性质、危害程度、原因以及加重或减轻情节,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区级以上党委、党委常委会和巡视委员会发现党员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查处理,不得留置内部处理。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依法由有关执法机关处理时,党组织不得干预,只给予党纪处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理或工会处理。
法院作出的对党员非监禁改造以上处分的判决书,应当自法律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判决书副本送交管理该党员的党委、党委常委会或者党委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判决书内容,按照规定决定或者建议党委、党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该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
纪律处分的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党的纪律处分的期限,就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党员违法行为的,不再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任何党员在任何时候违反纪律,都必须经过主管党组织审查、澄清、总结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对照纪律处分时效规定,决定对违反纪律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不给予纪律处分。
例如:党员甲在纪律审查时,存在十多年前的违纪行为,经主管党组织审查,对其违纪内容、性质、严重程度等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给予警告。
按照纪律处分时效规定,纪律处分决定作出时,该党员的纪律处分时效已过,不再受到党纪处分。如果表决结果为开除党籍,按照纪律处分时效规定,该党员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第3条第1款b点:“处分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党员在本条a点规定的处分期限内,又有新的违法行为的,前次违法行为的处分时效从新违法行为发生时起重新计算。“。
例如:党员甲于2015年5月2日发生违纪行为,尚在纪律处分期限内。2017年9月8日,甲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其违纪处分期限自2017年9月8日起重新计算。主管党组织将对甲的每次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纪律处分的综合决定。
- 纪律处分的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时起,至主管党组织作出审查考虑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决定时止;连续违法行为的,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终止时起计算。
例如:党员甲连续违纪违法行为已达3年(自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8日),且最近才被发现在此期间有违纪行为。其追诉时效自2016年3月8日违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至主管党组织作出检查并给予处分决定时止。
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后,上级党组织又对该党员重新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批准、增加或者减少),纪律处分的时效不再重新计算。
例如:党员A受到党内批评教育,该党员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处理该申诉的党组织最终决定对该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的纪律处分(从该党员违法行为发生到最终处理该申诉的党组织时间超过5年),因不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该党员仍须遵守上级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死亡仍在调查、结论和处理中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在怀孕、产假期间、患重大疾病或者丧失知觉能力期间,或者患严重疾病并在依法规定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认的医院(区级以上)住院治疗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不受纪律处分。“。
- “重大疾病”是指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感染者有生命危险的疾病。
- 尚未考虑并按上述纪律处分作出处理的期间,不计算在处理党纪处分的诉讼时效内。
例如:党员甲4年前犯了党纪政纪,在主管党组织对他进行考察和处分时,他患病住院治疗,该治疗时间不计算在党纪政纪处分的时效期间内。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并已离世的党员,党组织将进行审查认定,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红色党员违纪行为特别严重的除外。“。
党员死亡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检查;在考虑检查或处理党员死亡时,只作出结论,不进行处理。
如果党员有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的,仍然要接受检查、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处理预防和控制犯罪违法行为的规定,第13条第1款d点规定:“管理教育不尽责,导致配偶、子女或直属下属犯罪“。
具体而言,对实施党员犯罪应当负连带责任的党员子女,包括:在该党员家庭内生活、工作并直接依靠该党员抚养管理的亲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儿媳、女婿。
违反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十五条第一款a点:“撰写匿名或虚假投诉。与他人撰写并签署相同的投诉。“。
- 匿名投诉是指未署名且未填写全名的投诉。匿名投诉是指已署名或填写他人姓名的投诉。
- 直接写一份投诉书,让很多人签名。
- 拟定提纲,阅读投诉内容让其他人重写、打印或自己打印然后与其他人一起签署投诉。
第15条第1款d点:“不负责任,在处理控告、举报时制造麻烦、骚扰,或者给党员、公民行使控告、举报权利设置障碍、造成阻碍的。“
- 收到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应解决的投诉和举报,但却置之不理、不予考虑或不予解决。
-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党和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诉、检举;不客观处理;向不负责任的组织和个人透露检举人的身份、地址、笔迹等。
- 提供投诉书的全文或部分内容,或将投诉书交给被告。
- 对投诉、检举人自行制定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要求。
- 不要将投诉(不属于管辖范围)转交给负责解决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 未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以适当形式)。
第15条第2款d点:“威胁、打击报复、压制、侮辱发现、举报、控告、提供腐败或不良行为信息、文件、证据的人或负责处理投诉和控告的人“
- 通过口头或他人威胁侵犯举报人的生命、健康、财产、荣誉、尊严、权利和合法利益。
- 妨碍或者妨碍举报人依法行使晋升、加薪、奖励、任职等合法权益。
- 歧视、引诱他人阻碍举报人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务。
- 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行处理,以压制为目的改变举报人的工作。
- 直接或者雇佣、要求他人对直接办理检举控告工作的人员进行威胁、压制、打击报复、压制、控制、诽谤。
- 直接会见、打电话、发短信或以其他方式向直接处理投诉的人员或其上级施加压力,以歪曲投诉或举报决议的内容。
第15条第2款g点:“捏造、诽谤、攻击、中伤或损害他人名誉、荣誉和尊严的指控。“。
- 报道您知道不存在的事情或编造故事、虚构故事、想出不真实的事情来报道。
- 如果党员行使检举权,但主管机关认为检举内容正确、不正确,或者从现象上看是正确的,但从本质上看是错误的,则该检举不视为捏造或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