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并死亡的党员,仍要进行审查处理。
第102-QD/TW号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于党员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死亡的,仍要进行检查、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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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示由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国旺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签署并发布 - 照片:TL |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国旺刚刚签署并颁发了第04-HD/UBKTTW号文件,指导落实2017年11月15日中央政治局第102-QD/TW号关于对违反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中的若干条款。
指导意见明确,家中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犯罪的,党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党员违法受到警告、撤职处分的,由主管党组织依据规定分别研究决定:给予警告、撤职或者开除党内职务处分。
对已经死亡、事后发现违法行为的党员,不再进行检查;对正在接受检查或者纪律处分的党员,如果其违法行为已经死亡,只作出结论,不予纪律处分。
但对于党员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死亡的,仍要进行考察、总结,并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该文档中还对许多其他内容进行了非常具体的指导。
范围、对象
《指南》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在调动工作、退出工作、退休后仍有违法行为的,仍应当审查处理;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处分的,依照党章、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党员工作调动、辞职或者退休后转到新的党内活动场所,发现原党内活动场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审查处理的,由其上级党组织按规定审查处理。
在审议处理违法党员时,如果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发生解散、合并、分立或者停止活动的情形,主管党组织应当继续审议处理,或者报请该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组织依照规定审议处理该党员的纪律处分。
纪律原则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党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根据违法内容、性质、程度、危害、原因、从重或者减轻情节、接受批评和改正缺点的态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造成的后果、履行政治任务和党的建设工作的目标要求等,依法给予处分。“
在对违法违纪的党员进行考察和处分时,要明确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危害、动机、原因、加重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并根据党员自觉认识、坚决改正缺点和违法行为,克服造成的后果的态度,根据证据得出结论,不得进行推测。
同时,实现政治任务和党的建设工作的目标要求,必须考虑具体、客观、全面的历史情况。
党员违反本法第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到警告处分或者被撤销党内职务(如有)的,由主管党组织依据上述规定分别审议决定:给予警告、撤销该党员一个、几个或者全部党内职务的处分。
违反规定的党员,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警告;如果被认为不再具有足够的威信,主管党组织应当决定予以撤职或者建议撤销其职务。
经法院判处非监禁改造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开除学籍;判处非监禁改造以下刑罚或者免予刑事起诉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将根据违法行为的内容、程度、性质、危害程度、原因以及加重或者减轻情节,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区级以上党委、党委常委会和巡视委员会发现党员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查处理,不得留置内部处理。
党员违法行为正在由有权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时,党组织不得干预,只对其给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理或工会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党员非监禁改造以上处分的判决书,应当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判决书副本送交管理该党员的党委、党委常委会或者党委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判决书内容,按照规定决定或者建议党委、党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该党员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的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党的纪律处分的期限,就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党员违法行为的,不再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任何党员在任何时候违反纪律,都必须经过主管党组织审查、澄清、总结、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对照纪律处分时效规定,决定对违反纪律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不给予纪律处分。
例如:党员甲在纪律审查时,存在十多年前的违纪行为,经党的主管组织审查,对其违纪内容、性质、严重程度等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给予警告。
按照党纪处分时效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时,该党员已过党纪处分时效,不再受到党纪处分。如果表决结果为开除党籍,按照党纪处分时效规定,该党员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第3条第1款b点:“处分时效期间从违法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党员在本条第(一)点规定的处分期限内,又有新的违法行为的,前次违法行为的处分时效期间从新违法行为发生时起重新计算。“。
例如:党员甲于2015年5月2日发生违纪行为,尚在纪律处分期限内。2017年9月8日,甲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其违纪处分期限自2017年9月8日起重新计算。主管党组织将对甲的每次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纪律处分的综合决定。
- 纪律处分的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时起,至主管党组织作出审查考虑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决定时止;连续违法行为的,诉讼时效从违法行为终止时起计算。
例如:党员甲连续违纪违法行为已满3年(自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8日),且最近才发现其在此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则其违纪违法的时效期间自2016年3月8日违纪违法行为终止时起计算,至主管党组织作出检查给予纪律处分决定时止。
党员受过纪律处分,上级党组织又对该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批准、增加或者减少)的,不再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例如:党员A受到党内批评教育,该党员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处理该申诉的党组织最终决定对该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的纪律处分(从该党员违法行为发生到最终处理该申诉的党组织时间超过5年),由于诉讼时效不重新计算,该党员仍须遵守上级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死亡仍查处结案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党员违法违规行为,如怀孕、产假、患重大疾病或者丧失知觉能力,或者患严重疾病,经依法规定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区级以上)确认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不予处分。“。
- “重大疾病”是指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感染者有生命危险的疾病。
- 尚未考虑并按上述纪律处分作出处理的期间,不计算在处理党纪处分的诉讼时效内。
例如:党员甲4年前犯了违纪违法行为,在主管党组织对其进行审查处分时,因病住院治疗,该治疗时间不计算在党纪处分的诉讼时效内。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有违纪行为并已离世的党员,党组织将进行审查和总结,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红色党员违纪行为特别严重的除外。“。
党员死亡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检查;违法行为在检查或者纪律审查期间死亡的,只作结论,不予纪律处分。
如果党员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死亡的,仍要进行审查、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处理预防和控制犯罪违法行为的指示,第13条第1款d点规定:“管理、教育不尽责,导致配偶、子女或直属下属犯罪“。
具体而言,党员的子女实施党员犯罪,应当负连带责任,包括:在该党员家庭内生活、工作并直接依靠该党员抚养、管理的亲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儿媳、女婿。
违反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十五条第一款a点:“撰写匿名或虚假投诉。撰写并签署与他人相同的投诉。“。
- 匿名投诉是指未署名且未注明全名的投诉。匿名投诉是指已署名或有他人姓名的投诉。
- 直接写一份投诉书,让很多人签名。
- 起草提纲,口述投诉内容让其他人重写、打印或自己打印,然后与其他人一起签署投诉。
第15条第1款d点:“不负责任,在处理控告、举报时制造麻烦、骚扰,或者给党员、公民行使控告、举报权利设置困难、阻碍的。“
- 收到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但置之不理、不予考虑或不予解决。
-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党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诉、检举;不客观解决;向不负责任的组织和个人透露投诉人的身份、地址、笔迹等。
- 提供起诉状全文或部分内容,或将起诉状送达被告人。
- 对投诉、检举人自行规定或者要求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
- 不要将投诉(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负责解决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 未将投诉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15条第2款d点:“对发现、检举、控告、举报、提供腐败行为、不良行为信息、资料、证据或者负责处理投诉、控告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压制、侮辱“
- 以口头或他人名义威胁侵犯举报人的生命、健康、财产、荣誉、尊严、权利和合法利益。
- 妨碍或者妨碍举报人依法行使晋升、加薪、奖励、任职等合法权益。
- 歧视或者引诱他人阻碍举报人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的。
- 违反党纪国法,改变举报人工作,进行镇压的。
- 直接或者雇佣、委托他人对直接负责申诉、举报工作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压、打击报复、欺凌、控制、诽谤的。
- 直接会见、打电话、发短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直接处理投诉的人员或者其上级主管人员施加压力,以歪曲投诉、举报决议的内容。
第15条第2款g点:“捏造指控、诽谤、攻击、中伤、损害他人名誉、荣誉和尊严“。
- 报道您知道不存在的事情或编造故事、编造故事、想出不真实的事情来报道。
- 如果党员行使检举权,但主管机关认为检举内容正确、不正确,或者从现象上看是正确的,但从本质上看是错误的,则该检举不视为捏造或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