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案件资产追缴法律是否需要修改?

黄燕 April 9, 2018 11:03

在腐败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扣押财产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

近期,河内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判处丁罗胜先生在两起案件中支付6300亿越南盾的赔偿金,但迄今为止,检察机关尚未采取任何扣押或冻结其资产的行动。因此,许多人认为,如果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这笔赔偿金将很难执行。

不仅是丁罗胜案,还有一系列其他腐败案件,由于法律没有强制诉讼当事人采取资产扣押和冻结措施,国家追回资产并不容易,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追回腐败资产:薄弱环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障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活动的安全,诉讼主管机关和个人可以采取押解、没收、扣押财物、冻结账户等措施。

具体而言,财产扣押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构成犯罪被追诉,情节严重的,依法可以处以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追诉、案件侦查结束后立即执行。

《反腐败法》规定:“腐败资产是指通过腐败行为获取的资产、源于腐败行为的资产”。

法律法规固然有,但现实中资产追回始终是最薄弱的环节。

黎阮律师事务所黎清敬律师表示,腐败案件很少被发现,但处理后追回的资产却很少。原因在于相关法律规定仍存在诸多缺陷,对被告人贪污犯罪的判决时间过长,导致贪污所得的资产很大一部分被分散、转移到他人名下,甚至被走私到国外。因此,犯罪者造成的后果很严重,挪用和损失了数千亿越南盾,但追回的金额却很少。“我们可以列举一系列案例,在法院判处数千亿越南盾返还和赔偿后,最终追回的金额不到数百亿越南盾。”他说道。

由此可见,腐败资产追缴工作之所以乏力,是因为我们现行法律在反腐败领域的规定不完善。


随意申请

曾处理过多起腐败案件的胡志明市刑事法院原副院长武披龙表示,通常情况下,如果侦查机关没有提到扣押资产或冻结账户,检察院和法院就没有条件自行收集文件和证据,采取上述强制措施。

这是一项按照程序顺序适用的非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由于程序时间紧迫,适用上述强制措施并不常见,因为检察机关在适用扣押资产、冻结账户决定前,必须调查核实、收集证据,证明资产、账户的所有权人属于被指控人本人或其关联共同所有人。

此外,法律还规定:“扣押的财产应当与可以处以罚金、没收或者赔偿损失的数额相当的部分。”虽然这些相应的数额只有在法院宣判后才能知道,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冻结、扣押措施的适用。

胡志明市法学院刑法系主任潘英俊博士也承认:“在腐败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扣押财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可选的)。实际上,只有在对损害程度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采取扣押财产的措施,以确保后续判决的执行。”

段博士进一步分析道:在腐败犯罪中,当嫌疑人认为自己可以被起诉并被警方邀请工作时,他们会主动销毁证据并转移资产。法律还规定,只有与可处以罚款、没收或赔偿损失的金额相对应的资产部分才会被扣押。

即使被告人因贪污罪被起诉,检察机关也不能立即查明犯罪造成的损失,以决定与赔偿数额相对应的扣押财产数额。在此期间,被告人仍然可以处置这些财产。

然而,段博士认为,这样的扣押规定是合理的,避免了检察机关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关键在于,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迅速扣押资产,而这只有通过提高检察机关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才能实现。

根据新加坡《腐败收益法》,如果个人的资产或财产利益超过其申报的收入,且无法解释其资产的合法来源,则超出部分的资产将被视为腐败收益。

有必要修改法律吗?

段博士认为,尽管存在诸多限制,但无需修改法律以确保腐败资产的追缴。因为刑法中已规定,如果腐败犯罪分子主动退还被侵吞资产的四分之三以上,或收受贿赂,且法律已载明其赔偿损失或弥补腐败造成的后果时,可免于执行死刑。“我个人认为,我们不需要修改法律,只要我们积极主动地运用正确的法规打击腐败犯罪,及时为国家追缴腐败资产即可。”他说道。

同时,前法官武披龙表示,为确保严格执行法院判决,有必要修改有关强制措施作为调查阶段程序性程序的规定。

胡志明市律师协会的阮友世泽律师表示,资产扣押取决于有权下令扣押的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了限制这种情况,法律需要规定,在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中,扣押资产必须在被告人被起诉时立即适用,以避免资产流失的情况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扣押资产不再适当,可以决定取消扣押资产。”他说道。

他表示,现行法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鼓励犯罪人悔罪、补偿的规定,并将考虑减少刑罚和刑期,这是一个进步点。但预防和追缴腐败资产的根本措施是修改《反腐败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对境外资产的购买和转移进行监控。完善官员、公务员及其亲属等资产的公开、透明和监控机制。

黎清敬律师认为,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国家需要建立一种机制,通过管理手段,特别是税收,对全社会的资产和收入进行管控,使资产透明化,从而控制资产的波动和来源,防止资产流失和腐败等犯罪活动的洗钱行为,支持追缴腐败资产。

在越南,相关主体必须每年根据《反腐败法》第44条的规定认真申报财产。这是机关、组织和个人对根据《反腐败法》规定必须申报财产和收入的主体进行资产监督的依据。也就是说,国家行使监督权,通过申报使主体的财产和收入透明化,但实际上,由于没有依法全面、认真地申报财产,这在预防、发现腐败和追回腐败资产方面效果不佳。

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