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案件资产追缴法律是否需要修改?

黄燕 April 9, 2018 11:03

在腐败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扣押财产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

近期,河内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判处丁罗胜先生在两起案件中支付6300亿越南盾的赔偿金,但迄今为止,检察机关尚未采取任何扣押或冻结其资产的行动。因此,许多人认为,如果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这笔赔偿金将很难执行。

不仅是丁罗胜案,还有一系列其他腐败案件,由于法律没有强制诉讼当事人采取资产扣押和冻结措施,国家追回资产并不容易,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追回腐败资产:薄弱环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障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活动的安全,诉讼主管机关和个人可以采取押解、押运、扣押财产、冻结账户等措施。

具体而言,财产扣押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可能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或赔偿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扣押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起诉、案件侦查结束后立即进行。

《反腐败法》定义:“腐败资产是通过腐败行为获取的资产、源于腐败行为的资产”。

法律法规固然有,但现实中资产追回始终是最薄弱的环节。

黎阮律师事务所黎清京律师表示,腐败案件很少被发现,但处理后追回的资产却很少。原因在于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对腐败案件被告人的判决时间过长,导致腐败所得的资产很大一部分被分散、转移到他人名下,甚至被走私到国外。因此,犯罪者造成的后果严重,损失高达数万亿越南盾,但追回的金额却很少。“我们可以列举一系列案例,法院判处数千亿越南盾返还和赔偿后,最终追回的金额不到数百亿越南盾。”他说道。

由此可见,腐败资产追缴工作之所以乏力,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反腐败领域的规定不完善所致。


随意申请

审理过多起腐败案件的胡志明市刑事法院原副院长武飞龙表示:通常情况下,如果侦查机关没有提到扣押资产或冻结账户,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就没有条件自行收集文件和证据,采取上述强制措施。

这是按照程序顺序适用的非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由于程序时间紧迫,上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并不常见。因为检察机关在适用扣押资产、冻结账户的决定前,必须调查核实、收集证据,证明资产或账户的所有权人属于被指控人或其共同所有人。

此外,该法还规定:“财产的扣押范围,仅限于相当于罚款、没收或者损害赔偿金额的部分。” 虽然这些相应的金额只有在法院宣判后才能知晓,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冻结、扣押措施的适用。

胡志明市法学院刑法系主任潘英俊博士也承认:“在腐败案件中,对嫌疑人、被告人扣押资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可选的)。实际上,只有在损害程度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进行资产扣押,以确保后续判决的执行。”

Tuan博士进一步分析道:在腐败犯罪中,当嫌疑人认为自己可能被起诉并被叫到警察局接受问询时,他们会主动销毁证据并转移资产。法律还规定,只有相当于可处以罚款、没收或赔偿损失金额的部分资产才会被扣押。

即使被告人因贪污罪被起诉,检察机关也不能立即查明犯罪造成的损失,从而决定扣押财产的数额和赔偿的数额,在此期间,被告人仍然可以处置这些财产。

然而,段博士认为,这样的扣押规定是合理的,避免了检察机关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关键在于,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迅速扣押资产,而这只有通过提高检察机关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才能实现。

根据新加坡《腐败行为收益法》,如果一个人的资产或财产利益超过其申报的收入,并且该人无法解释资产的合法来源,则超出部分的资产将被视为腐败收益。

需要修改法律吗?

段博士认为,尽管存在诸多限制,但无需修改法律以确保腐败资产的追缴。因为刑法中已规定,如果腐败犯罪分子主动退还至少四分之三的贪污资产、贿赂款以及在赔偿损失或弥补腐败造成的后果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则可免于执行死刑。“我个人认为,我们不需要修改法律,只要我们积极主动地运用正确的法规打击腐败犯罪,迅速为国家追缴腐败资产即可。”他说道。

同时,前法官武披龙表示,为确保严格执行法院判决,有必要修改关于在调查阶段采取程序性强制措施的规定。

胡志明市律师协会的阮友世泽律师表示,资产扣押取决于有权下令扣押的人员的主观判断。为了限制这种情况,法律需要规定,在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中,资产扣押必须在提起诉讼后立即适用,以避免资产流失的情况。“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资产扣押不再适当,可以决定取消资产扣押。”他说道。

他表示,现行法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鼓励犯罪者悔罪、补偿的规定,并将考虑减轻刑罚和缩短执行期限,这是一个进步的方面。但预防和追缴腐败资产的根本措施是修改《反腐败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对海外资产的购买和转移进行监控。完善官员、公务员及其亲属等的资产公开、透明和监控机制。

黎青京律师认为,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国家需要建立一种机制,通过管理手段,特别是税收,对全社会的资产和收入进行监管,使资产透明化,从而控制资产的波动和来源,防止资产流失和腐败等犯罪活动的洗钱行为,支持追缴腐败资产。

在越南,相关主体必须每年根据《反腐败法》第44条的规定认真申报资产。这是机关、组织和个人对根据《反腐败法》规定必须申报资产和收入的主体进行资产监督的依据。也就是说,国家行使监督权,通过申报使主体的资产和收入透明化,但实际上,由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全面认真地申报资产,这在预防、发现腐败和追回腐败资产方面效果不佳。

据plo.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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