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工人提供一次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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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保障局刚刚回答了有关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工人保险政策的问题。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43/2018/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社会保险法》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其中规定对在越南工作的外国雇员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据此,第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参加和解除社会保险的顺序和程序:

-本公告第2条第1款规定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程序及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程序,按越籍员工程序办理,并按社会保险法第VII章;劳动安全卫生法第57、58、59、60、61、62条;第115/2015/ND-CP号议定第5条;第37/2016/ND-CP号议定第9、10、13、14、17、18、21、22、25、26条规定执行,但本公告第3条第3款及第16条规定除外。

- 外国机构向企业出具的本条第1款规定员工参加和办理社会保险制度的申请文件,必须译成越文,并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进行认证。

- 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的办理: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或工作证、执业证、执业执照到期之日起(以较早者为准),10日内,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继续工作或未续签执照,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规定齐全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并组织支付员工工资。无法处理的员工,应当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