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工人提供一次性津贴
越南社会保障局刚刚回答了有关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工人保险政策的问题。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43/2018/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险法》和《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关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雇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据此,第十五条对参加和解除社会保险的顺序和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之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程序及领取社会保险金程序,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十六条规定外,比照越籍员工办理,并依社会保险法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法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第115/2015/ND-CP号公告第五条、第37/2016/ND-CP号公告第九、十、十三、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 外国机构签发的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员工参加和办理社会保险制度的申请文件必须翻译成越文,并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进行认证。
- 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的办理: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或者工作证、执业证、执业执照到期之日起(以较早者为准),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继续工作或者未续签执照,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规定齐全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并组织支付员工工资。无法解决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