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区最低工资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滞纳金利率的通知
(Baonghean.vn)—— 义安省社会保险刚刚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向用工单位负责人发出第 410/BHXH-QLT 号公文,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的区域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和职业事故和疾病保险的滞纳金利率。
据此,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工资及滞纳金具体如下:
一、关于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政府2018年11月16日第157/2018/ND-CP号法令第3条1款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的依据,适用于正常工作条件和最简单工种的劳动者,具体为:
- 3,250,000 越南盾/月/人适用于在荣市(第三区)经营的企业;
- 2,920,000 越南盾/月/人适用于在乂安省(IV 区)各区和城镇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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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专家担心,领取一次性社会保险金的工人将严重影响长期社会保障。图片:档案 |
2.对于工人对于政府第157/2018/ND-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规定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工作,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必须至少比本节第1款规定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高出7%。
3.商业当地活动企业在实行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区执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实行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应当按照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执行。
4.商业该地区的行动已更改名称或分裂名称更改或分离前该地区所规定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暂时适用,直至政府有新的规定。
5.在该地区经营的新企业在一个或多个具有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应按照最高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第四区一个或多个地方新设立的省辖城市经营时,适用第 157/2018/ND-CP 号法令附录第 3 节规定的其余省辖城市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第三区的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关于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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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调整后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图片:文件 |
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职业事故与疾病保险的逾期缴纳利息率按照政府总理第60/2015/QD-TTg号决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雇主未缴纳或迟缴纳健康保险的利率按照第60/2015/QD-TTg号决定第六条第三款a点规定执行:“拖欠医疗保险费30天以上的,应按拖欠金额和时间计算,相当于越南国家银行上一年度在其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的9个月期银行间市场利率的2倍。如果上一年度银行间市场利率没有9个月期,则适用9个月期之前一年度的利率。”
- 越南国家银行于2018年12月28日在越南国家银行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的9个月银行间市场利率为5.2%/年;相当于0.433%/月。
- 自2019年1月1日起,不缴纳或延迟缴纳健康保险费的利率为0.86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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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阿洛镇居民按照社会保险机构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图片:文件 |
2.雇主未缴纳或迟缴纳社会保险的利率,社会保险遵守第60/2015/QD-TTg号决定第六条第三款b点的规定:“逃、迟交、挪用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30日以上者,处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平均投资利率2倍以下利息”。
- 2018年平均投资利率为6.4%/年;相当于0.533%/月。
-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不缴纳或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适用利率为1.06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