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金可以免税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刚刚为企业解答了有关确定应税收入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费用的问题。
财政部 2015 年 6 月 22 日第 96/2015/TT-BTC 号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意见第 4 条修改和补充了财政部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第 6 条,规定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如下:
“1.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扣除的费用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费用,准予扣除:
a)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
b) 支出有充足的合法发票和法律规定的文件。
c) 每次购买货物或服务有发票且价值2000万越南盾(含增值税价格)以上时,支付费用时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非现金支付凭证按照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制作...
![]() |
插图 |
2.确定应税收入时不得扣除的费用包括:......
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员工支付工资、奖金:
a) 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而企业已将其计入当期生产经营成本,但尚未实际支付或没有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的文件。
b) 未在下列文件之一中明确规定福利条件和水平的员工工资、奖金和人寿保险费用: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集团的财务规章;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根据公司、企业等的财务规章制定的奖金规定。
2.30. 不属于应税收入的支出,但以下支出除外:
- 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例如:员工及其家属的丧葬费和婚礼费;休假费、治疗补助费、在培训机构进修学习的补助费;因自然灾害、战争、事故、疾病等影响员工家属的补助费;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员工子女的补助费;员工节假日、春节旅游补助费;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其他自愿保险费用(本条第2.6点规定的员工人寿保险和第2.11点规定的员工自愿退休保险费用除外)以及其他福利费用。上述福利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纳税年度1个月的平均实际工资。
企业纳税年度内实际执行的1个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年度内执行的工资基金除以(:)12个月计算。企业经营不满12个月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实际执行的1个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年度内执行的工资基金除以(:)该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数计算。
![]() 插图 |
已落实的工资储备金是该结算年度截至按规定提交结算文件的最后期限为止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该税务结算年度动用的上一年度工资储备金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如符合上述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4条规定的条件,有按规定齐全的付款凭证,支出水平符合企业规章制度,且支出总额不超过该纳税年度内实际支付的1个月平均工资的,可在确定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扣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