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金可以免税吗?

nld.com.vn April 16, 2019 14:00

财政部税务总局刚刚解答了企业关于确定应税收入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费用的问题。

  • 财政部2015年6月22日第96/2015/TT-BTC号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指导意见第4条修改并补充了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6条关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不得扣除的费用规定如下:

“1.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扣除的费用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费用,准予扣除:

a)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b) 支出有充足的发票和法律规定的合法凭证。

c) 单次购买货物及服务金额达2000万越南盾以上(含增值税价格)者,支付时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非现金支付凭证按照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制作...

Ảnh minh họ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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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确定应税收入时不得扣除的费用包括:......

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员工工资、奖金:

a) 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而企业已将其计入当期生产经营成本,但未实际支付或无法律规定支付凭证。

b) 未在下列文件之一中具体规定福利条件和水平的员工工资、奖金和人寿保险费用: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集团财务规章;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根据公司、企业等财务规章制定的奖金规定。

2.30. 不属于应税收入的支出,但下列支出除外:

- 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例如:员工及其家属的丧葬费和婚礼费;休假费、治疗补助费、在培训机构进修学习的补助费;因自然灾害、战争、事故、疾病等影响员工家属的补助费;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员工子女的补助费;员工节假日和春节旅游补助费;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其他员工自愿保险(本条第2.6点规定的员工人寿保险和第2.11点规定的员工自愿退休保险除外)和其他福利费用。上述福利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纳税年度1个月的平均实际工资。

企业纳税年度内实际执行的1个月平均工资的确定方式为,将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工资基金(:)除以12个月。企业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其纳税年度内实际执行的1个月平均工资的确定方式为,将该年度内实际执行的工资基金(:)除以该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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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落实的工资储备金为该结算年度截至按规定提交结算档案的最后期限为止的实际支付工资总额(不包括该税务结算年度动用的上一年度工资储备金扣除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如符合上述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4条规定的条件,有按规定齐全的付款凭证,支出水平符合企业规章制度,且支出总额不超过该纳税年度内实际支付的1个月平均工资的,可以在确定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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