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布废料进口管制新法令
政府颁布了第40/2019/ND-CP号法令,对《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其中,第40/2019/ND-CP号法令对用于生产原料的废料进口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具体而言,第40/2019/ND-CP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2015年4月24日第38/2015/ND-CP号法令第55条,该法令涉及从外国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进入越南,并规定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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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料的条件
根据新规定,作为生产原料的进口废料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
进口废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在管理进口口岸的海关机构或者使用进口废金属的工厂、生产单位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可以选择在进口口岸、使用进口废金属的生产单位所在地海关或者使用进口废金属的生产单位所在地海关进行进口废金属的质量检验。
进口废钢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允许在港口卸货:
1-接收电子舱单货物的组织和个人,持有有效的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环境保护合格证书,且有剩余的进口废料数量;
2-接收电子舱单上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持有文件,证明其已根据第40/2019/ND-CP号法令第57条第3款b点的规定,为电子舱单上所列的进口废料缴纳了担保。
海关当局负责检查上述情况,然后才允许废料在港口卸货。
导入条件
第40/2019/ND-CP号法令还明确规定,使用进口废料进行生产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允许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
1-符合环境保护法第7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责任;
2-拥有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包括使用进口废料作为生产材料,并获得环境保护工程竣工证书或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包括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使用废料作为生产材料。
新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第18/2015/ND-CP号法令第16b条和第17条规定的要求。
3- 依法取得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环境保护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