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控制废料进口的新法令
政府颁布了第40/2019/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多项详细规定和指导《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法令条款。特别是,第40/2019/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关于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材料的规定。
具体而言,第 40/2019/ND-CP 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38/2015/ND-CP 号法令第 55 条,该法令涉及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进入越南以及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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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料的条件
根据新规定,进口废料作为生产材料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
进口废料的组织和个人可以选择在进口口岸的海关机构或使用进口废料的工厂或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关机构办理海关手续;可以选择在进口口岸、使用进口废料的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关机构或使用进口废料的生产设施所在地进行进口废料的质量检验。
进口废料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在港口卸货:
1- 在电子清单上接收货物的组织和个人持有有效的环保资格证书,证明其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材料,并且还有剩余的进口废料量;
2- 根据第 40/2019/ND-CP 号法令第 57 条第 3 款 b 点的规定,接收电子舱单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持有文件,确认其已为电子舱单上列出的进口废料缴纳担保。
海关当局负责在允许废料在港口卸载之前检查上述条件。
进口条件
第 40/2019/ND-CP 号法令还明确规定,使用进口废料的生产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获准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材料:
1. 符合环境保护法第7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责任;
2- 获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中包括使用进口废料作为生产材料,并获得环境保护工程竣工证书或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其中包括将废料作为生产材料用于已投入运营的项目。
新建工程必须符合第 18/2015/ND-CP 号法令第 16b 条和第 17 条规定的要求。
3- 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材料的环境保护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