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组织结构新规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47/2019/ND-CP号法令,对2016年2月1日颁布的第10/2016/ND-CP号政府法令中有关规范政府机构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包括修改和补充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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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办公室;附属职业组织(如果有)。
该委员会采用首席经理制运作,没有自己的印章。只有当工作量需要安排15名或15名以上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时,才会设立该委员会。该办公室有自己的印章。
委员会和办公室设立为各司或同等级别的组织。委员会和办公室下设的司局数量由政府各机关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法令具体规定。
特殊情况下,所属机构名称如有不同,政府将根据各政府机关职能任务考虑决定。
各机关、单位(局、办、处、所属事业单位(如有))代表名额如下:
——公务员、公职人员人数为15至20人的部门、办公室,安排副职不超过2人;公务员、公职人员人数为20人以上的部门、办公室,安排副职不超过3人。
——部分自保经常性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经常性经费由国家预算保证的服务单位,公务员、公务员人数在20人及以下的,安排代表不超过2名;公务员、公务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安排代表不超过3名。
——事业单位自保经常性经费,事业单位自保经常性经费和投资经费,代表名额应当符合主管部门核准的本单位自治项目。
董事会及办公室设立部门标准
该法令具体规定了委员会和办公室下设部门的标准,包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或领域必须有很多工作领域,并根据管理对象的要求有自己的管理流程;工作量大需要安排7名或以上的公务员。
对于自行承担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实行企业化运作的政府机构,其部门最低编制人员包括公务员和自主机制下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人员。
委员会和办公室所属各部门副部长人数,公务员人数7至9人的部门设1名副部长,公务员人数10人及以上的部门设不超过2名副部长。
第47/2019/ND-CP号议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对于机关、组织、单位因改组、精简机构,导致代表人数较本议定规定增加的,政府机关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组、精简机构工作,减少代表人数,确保符合本议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