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税收征管法》(修正案)

baotintuc.vn June 13, 2019 10:56

6月13日上午,国会以91.32%的赞成票通过了《税收征管法(修正案)》。

Quang cảnh phiên họp sáng 13/6/2019. Ảnh: Doãn Tấn/TTXVN
2019年6月13日上午会议现场。图片来源:Doan Tan/VNA

该法共17章152条,规范税收和国家预算其他收入的管理。

该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包括支持和指导纳税人纳税;向纳税人提供履行纳税义务和权利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在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审计和核查时,向纳税人提供与纳税义务相关的文件。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税款的计算和确定作出解释;有权要求机关、组织对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种类进行鉴定;有权对信息保密,但法律规定必须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供的信息或者税收公共信息除外;有权享受税收优惠和退税。此外,纳税人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因税务机关和税务官员造成的损失而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对涉及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和提起诉讼;纳税人遵守税务机关和国家主管机关关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内容的指导文件和处理决定,有权不因税务违法行为受到处理,不被征收滞纳金……

关于纳税人的责任,法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号;准确、诚实、完整地申报纳税,按时报送纳税记录;对纳税记录的准确性、诚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按时、足额、按地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修正)》第八十五条规定,清偿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形包括:企业、合作社被宣告破产,依照破产法规定缴纳税款,但无财产可以缴纳的;个人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可以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距纳税期限已超过10年无法追缴的……

此前,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在法案受理和修改情况报告中表示,有代表表示,第85条规定了债务免除的条件,而50亿越南盾、100亿越南盾、150亿越南盾的债务免除金额都集中在企业和合作社,但法案只规定企业或合作社破产后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并未规定可免除的金额。对于商户来说,免除期限是10年,但企业和合作社没有关于免除期限是几年或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是否可立即免除债务的规定。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表示,第85条规定免除三种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且无财产缴纳税款的企业和合作社(第85条第1款);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财产缴纳税款的个人(第85条第2款);税务债务已逾10年以上,税务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法追回的债务(第85条第3款)。

对于破产企业和合作社,程序按照破产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对于个人,程序按照破产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法律草案规定,取消债务的权力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因此,对于破产企业和合作社,债务期限必须在10年以上,且未规定取消债务的数额(对取消债务的数额没有限制)。

对于已逾期10年以上且税务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法收回的企业债务(第85条第3款),法律草案规定了以下债务注销权限:50亿越南盾以下的债务注销权限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行使;50亿至100亿越南盾的债务注销权限由税务总局局长、海关总局局长行使;100亿至150亿越南盾的债务注销权限由财政部长行使;150亿越南盾以上的债务注销权限由政府总理行使。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国会允许在法律草案中保留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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