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税收征管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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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上午,国会以91.32%的赞成票通过了《税收征管法》(修正案)。

Quang cảnh phiên họp sáng 13/6/2019. Ảnh: Doãn Tấn/TTXVN
2019年6月13日上午会议现场。图片来源:Doan Tan/VNA

该法共17章152条,规范了税收和国家预算其他收入的管理。

该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包括:支持和指导纳税人纳税;向纳税人提供履行纳税义务和权利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在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审计和核查时,向纳税人提供与纳税义务相关的文件。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解释税款的计算和评估;有权要求机构和组织对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种类进行评估;对信息保密,但法律规定必须向主管国家机关提供的信息或税收公共信息除外;享受税收优惠和退税。此外,纳税人有权依法获得税务机关和税务官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对涉及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和提起诉讼;在纳税人遵守税务机关和主管国家机关关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内容的指导文件和处理决定的情况下,不承担税收违法行为或滞纳金……

关于纳税人的责任,法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号;准确、诚实、完整地申报纳税,按时报送纳税记录;对纳税记录的准确性、诚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按时、足额、到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修正)》第八十五条规定,清偿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形包括:企业、合作社被宣告破产,已依照破产法规定缴纳税款,但无财产可以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个人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可以缴纳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距离纳税期限已超过10年无法追缴的……

此前,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在法案受理和修改情况报告中表示,有代表表示,法案第85条规定了债务免除的条件,而50亿越南盾、100亿越南盾、150亿越南盾的债务免除额度都集中于企业和合作社,但法案只规定企业或合作社破产后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并未规定可免除的金额。对于商户而言,免除期限为10年,但对于企业和合作社,并未规定免除期限为多少年,也未规定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是否可立即免除债务。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表示,第85条规定免除三种债务:企业和合作社被法院宣告破产,且无财产缴纳税款(第85条第1款);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财产缴纳税款(第85条第2款);税务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法追偿的债务(第85条第3款)。

对于破产企业和合作社,程序按照《破产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对于个人,程序按照《破产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法律草案规定,取消债务的权限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因此,对于破产企业和合作社,债务期限必须在10年以上,且债务取消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债务取消的数额没有限制)。

对于已逾期10年以上且税务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法收回的企业债务(第85条第3款),法律草案规定了以下债务取消权限:50亿越南盾以下的债务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取消;50亿至100亿越南盾的债务由税务总局局长、海关总署局长取消;100亿至150亿越南盾的债务由财政部长取消;150亿越南盾以上的债务由总理取消。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国会允许保留法律草案中规定的债务取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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