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原公安部副部长不予缓刑。

宝哈 June 12, 2019 14:56

考虑到裴文清先生和陈越新先生的量刑较轻,高级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一审判决。

今天是上诉审的第三个工作日,河内高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五名被告人“罪行特别严重,造成国家资产流失”,建议维持对五名被告人的原判。

具体而言,裴文成先生(原公安部副部长)因该罪行被判处30个月监禁,陈越新先生(原公安部副部长)被判处36个月监禁。缺乏责任感会造成严重后果。因犯有下列罪行,潘文英雄(Vu "Nhom")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潘友俊(原第五总局副局长)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阮友白(原第五总局 B61 处处长)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利用职务便利

关于Thanh先生的缓刑上诉,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提交了补充材料,证明其兄为烈士。然而,其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引发了舆论的愤怒,损害了警方的声誉。一审法院认定,指控罪名和量刑适当,且适用量刑低于最低标准。

被告人陈某身居高位,却未能保持一名警察和革命者的素质。他需要时间改过自新,以身作则。本院不予受理上诉。

人民检察院表示,原副部长陈某不服一审法院的指控和处罚决定,但被告人签署的文件为武​​仁侵占公共房产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陈某对第五总局的管理不力,未及时制止被告人武某的犯罪行为,故未及时制止。鉴于陈某行为的危险性及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其有罪。缺乏责任感会导致严重后果并无不公。

上诉审中,被告人没有提出改变犯罪性质的情节或者新的减轻处罚情节,检察院没有受理上诉的依据。

上诉审于 6 月 10 日在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共有 5 名被告。图片:越通社

被告人Tuan、Bach表示悔罪,不认罪,仅请求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适用情节和罪名恰当,量刑低于法定限度。两被告人还存在两次以上实施该犯罪的加重情节,但一审法院未予考虑。鉴于二审法院不加重被告人犯罪情节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今日未增加加重情节。

检察官表示:“原判量刑过轻,没有理由接受这两人的上诉。”

关于武“Nhom”全部判决的上诉,人民检察院表示,被告人犯罪行为明显。被告人被聘为情报人员和某部门副职,但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拍卖就接受管理和使用7块土地和公共财产,甚至还获得折扣,从而谋取利益。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公务,违反公共土地管理规定,为个人谋取利益。

在上诉审中,被告人武某未能提供任何改变其行为的其他情况,且不存在任何减轻处罚情节。武某还犯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同罪,构成加重情节,但一审法院并未予以考虑。人民检察院表示,鉴于其危险程度和严重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武某有罪的判决理由充分,量刑“较轻”。

河内市高级人民检察院称,被告人武仁以公安部第五总局掩护组织的名义,向公安部、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和岘港市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在非拍卖的情况下租赁、转让位于黄金地段的7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和资产。被告还要求降低价格、降低利润系数等多项优惠措施……违反了国家规定。

武“Nhom”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资产后,将土地使用权从公司转让给自己;或与公司联合经营,转让给其他个人和组织,牟取非法利益;没有实施该项目,没有为警察部队服务过任何专业活动。

一审判决认定,Thanh先生签署了一份公文,要求胡志明市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财政部向房地产估价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提交一份文件,批准位于胡志明市第三郡巴斯德街129号(上述七个项目之一)的房地产售价。该行为超出了规定的职权范围。

由于责任心不强,当武“Nhom”转让这处房屋和土地时,Thanh先生没有发现,也没有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以阻止此事的发生。

宝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