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联系居住地党组织和群众工作新规定

光伏 February 4, 2020 10:25

(Baonghean.vn)——越共中央政治局刚刚颁布了第213-QD/TW号条例(2020年1月2日),该条例规定,在职党员应与居住地党组织和群众保持联系。该条例取代了2000年6月15日第八届中央政治局第76-QD/TW号条例。

Một buổi sinh hoạt của Chi ủy Khối 13 - Phường Bến Thủy với đảng viên đang công tác cư trú tại địa phương. Ảnh: N.S
荣市边水坊党支部第13支部与目前在当地工作和居住的党员举行会议。图片:NS

因此,工作党员有责任经常同党组织和居住地群众保持联系,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党员工作和基层党组织的职责照片

1.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工作的党员(以下简称在职党员),既要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在职党的活动的规定,又要肩负起经常联系党组织和所在群众的责任,亲近群众、关心群众,克服远离群众、对所在群众工作不负责任等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党员在党的建设和基层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和责任。

2.党员所在单位和党员居住地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为党员履行居住地职责任务创造条件,并对党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议和考核。

文章2.党员的职责公众c 在居住地

1、在居住区群众面前树立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生活作风和干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宣传和动员家庭和居住地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3. 认真参加村委会例会,积极参加村委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积极向村党支部、支部和村委会反映本村普遍性问题,特别是村、居、组内突出问题。

4.参加当地群众会议;定期与当地党支部、村长、街道小组长、祖国阵线工作委员会保持联系,了解群众情况;向主管部门反映群众意见。

5.宣传动员群众参与基层党建和政府建设工作,督促干部、党员培育和锻炼道德、作风,履行模范职责。

6. 积极参与并动员家庭成员参与当地开展的各项宣传、竞赛活动。动员家庭和人民建立亲密团结的关系,建设社区文化生活。

七、党员年度考核时,应当向单位党支部报告履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任务的情况。迁居其他住所时,应当及时向单位党支部和居住地党支部报告。

文章u 3. Nh基层党委的任务该官员负责g效应

1、指导党支部和下级党支部按党员居住地编制党员名单,主动与基层党委和党员居住地党支部、党支部联系,介绍党员活动情况,并按规定定期与居住地党支部和群众保持联系。

对本单位党员经常远离居住地、流动或者有特殊任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居住地基层党委,在党员具备条件时,协调、创造条件安排其回居住地履行职责。

2.及时向党员居住地党的小组、支部和基层党委通报经介绍到居住地调动职务、调动工作以及被开除党籍、除名、要求退党的党员人数。

3.主持并配合党员所在地基层党委检查、监督党员履行居住地义务的情况;对表现良好的党员,给予表彰;对不认真执行本条例的党员,给予提醒、批评或者依规处理。

4. 每年组织党支部、支部对党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在任用、推荐候选人前,或党员认为居住地评议不客观时,应派党委代表与党员居住地党委座谈,了解情况,听取评议。

5、在年终总结考核会议上或必要时,向党员通报当地党委的意见和评估。

DIE你 4.党组织的使命地方党员一个驻地工作

1. 公社、坊、镇党委负责接收和登记在册的党员,介绍他们到党组织和居住地群众中去参加活动和联系,并把他们介绍到村、村组、居民区的党支部和党小组中去。

2、村、居党支部负责接收、统计在岗工作和参加活动的党员名单,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群众保持联系,并通知每个党员,以便他们联系到所在单位履行党员义务;同时,为党员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3.每半年或必要时,乡、坊、镇党委指导党支部及其下属党支部组织与在当地工作和居住的党员开会,向他们通报当地的情况、任务或需要与在当地工作党员商议的事项,以便党员掌握情况并提出意见。

4. 党支部或党支部书记(无党支部者)每年与村、村组、居民区前线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每名在居住地履行职责的党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表报送乡、坊、镇党委。对在居住地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党员,建议乡、坊、镇党委予以表彰奖励。党员如有违法违规、不履行表率责任、严重违反地方规章制度或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乡、坊、镇党委和党委报告。

5.公社、坊、镇党委确认党员在居住地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意见,并送交该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对履行党员职责有突出成绩的党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或者建议该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党员职责有困难的党员,应当建议该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依法处理。

6. 党员所在乡、坊、镇党委应党员所在党委的要求,配合检查、监督党员在居住地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实施

1.各省委、直辖市委、中央直属党委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本条例,并每年向书记处报告。

2.中央组织委员会主持并配合中央民运委员会和有关党的委员会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汇报,并向书记处报告。

中央组织委员会主持并协调中央群众动员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公安党委,指导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机关党员开展工作。

3.本条例取代第 1999/1991 号条例。76-量子点/台湾 6月15日/2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员应当定期与党支部和基层党委保持联系、模范履行居住地公民义务的通知;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印发各党支部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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