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联系居住地党组织和群众工作新规定
(Baonghean.vn)——越共中央政治局刚刚颁布了第213-QD/TW号条例(2020年1月2日),该条例规定,在职党员必须与居住地党组织和群众保持联系。该条例取代了第八届中央政治局于2000年6月15日颁布的第76-QD/TW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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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边水坊第13支部党支部与在当地工作和居住的党员举行会议。图片:NS |
因此,在职党员有责任定期同居住地党组织和群众保持联系,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党员工作机构和基层党组织的职责照片克
1.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工作的党员(以下简称在职党员),既要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在职党的活动的规定,又要有责任经常联系党组织和所在群众,亲近群众、联系群众,克服远离群众、对所在群众工作不负责等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党员在党的建设和基层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和责任。
2.党员所在单位和党员居住地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为党员履行居住地职责任务创造条件,并对党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考核。
文章你2.党员的职责工作打c 在居住地
1、在居住地群众面前树立政治品质、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和干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榜样。
2.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宣传和动员家庭和居住地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3.认真参加村委会例会,积极参加村委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积极向村党支部、支部和村委会反映本村的一般性问题,特别是村、居、组内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4.参加居住地群众会议;定期与居住地党支部、村长、居民小组长、祖国阵线工作委员会保持联系,了解群众情况;向主管部门反映群众意见。
5.宣传动员群众参与对基层党的建设和政府建设提出意见,监督干部、党员培养和锻炼道德、作风,履行模范责任。
6. 积极参与并动员家庭成员参与当地开展的各项宣传运动和竞赛活动。动员家庭和人民建立亲密团结的关系,建设社区文化生活。
七、党员年度考核时,应当向单位党支部报告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任务的执行情况。调动住所时,应当及时向单位党支部和居住地党支部报告。
文章u 3. Nh基层党委的任务工人正在工作g效应
1、指导党支部和下级党支部按党员居住地编制党员名单,主动与基层党委和党员居住地党支部、党支部联系,介绍党员活动情况,按规定定期与党员居住地党支部和群众保持联系。
对本单位党员经常远离居住地、流动情况较多或者有特殊任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居住地基层党委,在党员具备条件时,协调、创造条件为其回居住地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党员住所地党的小组、支部和基层党委通报经介绍到住所地的党员调动、调动工作以及被开除党籍、除名、要求退党的党员人数。
3.主持并配合党员所在地基层党委检查、监督党员履行居住地义务的情况;对表现良好的党员,给予表彰;对不认真执行本条例的党员,给予提醒、批评或者按规定考虑处理。
4.每年组织党支部、党支部对党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在任用或推荐候选人前,或党员认为居住地评议不客观时,党委派代表与党员居住地党委座谈,了解情况,听取评议。
5、在年终总结考核会议上或必要时向党员通报当地党委的意见和评估。
D我你 4.氨党组织的使命地方党员一个驻地工作
1. 公社、坊、镇党委负责接收、登记党员名单,介绍他们参加活动,与居住地党组织和群众保持联系,并把他们介绍到党支部、村、寨、街党支部。
(二)村、寨、居党支部负责接收和统计在岗参加活动的党员名单,同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群众保持联系,通知党员在履行居住地党员义务时与他们联系,同时为党员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3.每半年或必要时,乡、坊、镇党委应指导党支部及其下属党支部与在当地工作、居住的党员召开会议,向他们通报当地的情况、任务或需要与在当地工作党员商议的事项,以便党员了解情况、提出意见。
4. 党支部或党支部书记(无党支部的,)每年与村、村组、居民区前线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每一位在居住地履行党员职责的党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表报送公社、坊、镇党委。向公社、坊、镇党委建议对在居住地履行党员职责的党员给予表彰奖励。党员如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党员模范职责、严重违反地方规章制度或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公社、坊、镇党委和其所在党委报告。
5.公社、坊、镇党委确认党员工作所在地党支部或党支部的意见,并送交该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对履行党员职责成绩突出的党员,给予表彰奖励或建议该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党员职责成绩不达标的党员,建议该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予以考虑并按规定处理。
6.根据党员所在党委的要求,乡、坊、镇党委应当配合检查、监督党员在居住地履行职务的情况。
第五条 实施
1.各省委、直辖市委、中央直属党委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本条例,并每年向书记处报告。
2.中央组织委员会主持并配合中央民运委员会和有关党的委员会监督、检查、总结、完成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向秘书处报告。
中央组织委员会主持并协调中央群众动员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公安党委,指导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机关党员开展工作。
3.本条例取代第 1999/1991 号条例。76-量子点/台湾 6月15日/2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党员定期与居住地党支部、基层党委保持联系、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的指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分发给各党支部执行。

义安省指导干部党员签订学习和践行胡伯伯承诺书内容
(Baonghean.vn)- 建议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承诺落实8项内容。此外,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还需要承诺落实3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