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司机驾驶卡车撞入民宅,需赔偿逾11亿越南盾
(Baonghean.vn)——5月5日下午,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Sam Thanh Tu(1992年出生,居住于乂安省归合县Chau Cuong乡)因“违反道路交通参与规定”罪名提起刑事上诉。
此前,2018年6月8日凌晨1点45分左右,在48号国道53+700米处,途经三合乡合潭村尚利路口,一辆牌照为37C-173.39的牵引车拖着一辆牌照为3R-015.92的富安有限公司拖车,由三清图驾驶,从归合镇往义坛行驶,撞向陈玉灵、武文明、窦氏姮等3户人家的房屋,造成房屋和物品部分损坏,汽车受损,司机三清图受伤。
![]() |
被告人Sam Thanh Tu。照片:庆安 |
由于酒驾且未控制好方向盘,司机涂某逆向行驶,造成3户家庭财产损失,1辆汽车受损,并给富安有限公司造成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富安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因此需要向3名遇难者家属支付民事赔偿。庭审前,陈玉灵、窦氏恒等2户家庭已与富安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因此被免于受理。富安有限公司须向武文明先生家属支付9.13亿越南盾以上的民事赔偿。
2019年7月31日,归合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罪判处三清图(Sam Thanh Tu)4年有期徒刑。关于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三清图赔偿富安公司6.85亿越南盾以上,并返还富安公司4.2亿越南盾以上。富安公司被责令赔偿明先生和安女士9.2亿越南盾的损失。
![]() |
在上诉听证会上,涂某未能提供新的细节,以便法官考虑减刑。图片:Khanh An |
此后,涂某提出减刑并减少赔偿金的上诉,富安公司也提出减少赔偿金的上诉,受害者家属未提出上诉。
在上诉听证会上,涂某未能提供新的细节以供法官考虑减刑。
经审议,上诉合议庭驳回被告人涂某的上诉,接受富安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以违反道路交通参与规定罪判处涂某有期徒刑4年。
对于民事问题,上诉法院判决富安公司向 Minh 先生和 Anh 女士赔偿 8.76 亿越南盾,扣除已赔偿的 2000 万越南盾,剩余赔偿金额为 8.56 亿越南盾以上。
Tu 被迫向 Phu An 公司赔偿损失超过 6.85 亿越南盾,并向该公司返还超过 4.2 亿越南盾(该金额是该公司支付给 Linh 先生和 Hang 女士家人的赔偿金),Tu 必须赔偿并返还给该公司的总金额超过 11 亿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