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父亲起诉女儿偷窃祖父母骨灰和牌位

清芳 DNUM_CGZAFZCACA 08:15

发现女儿偷走了父母的骨灰和牌位后,Tr先生多次上门认领,却只拿回了骨灰,牌位却不知所踪。无奈之下,Tr先生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预计5月27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追回财产、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民事诉讼上诉案。

这是一起较为罕见的案件,父亲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其父母(也是女儿的祖父母)的牌位。

诉讼书称,黎文哲先生是黎氏夫人的儿子,也是她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继承人。黎氏夫人去世后,黎文哲先生将母亲的骨灰盒带到了同奈省边和市观安慈园,与父亲的骨灰盒一起供奉。

2018年9月4日,黎氏玉阿女士(Tr先生的女儿)前来领取祖父和祖母的骨灰盒和牌位。事后,寺院住持发现了此事并向其汇报。

Tr先生知道此事后,要求女儿归还这些遗物,但A女士拒绝了,反而侮辱和威胁她的父亲。

Tr先生向警方报案,要求对其女儿进行处罚。然而,警方指示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这是一起与家庭崇拜有关的民事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Tr先生找到了母亲的骨灰盒,但父亲骨灰盒上的两块石牌和铭牌仍然不见踪影。因此,Tr先生提起诉讼,要求A女士归还父母的牌位、公开道歉,并停止威胁杀死继妻的行为。

出于父爱

一审中,A女士不同意父亲的起诉请求,称Tr先生已将祖母的骨灰瓮取回,而她则将骨灰瓮上的两块牌位和铭牌带走,准备埋葬于同奈河。

胡志明市第二郡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表示,根据越南习俗,祭拜父母的责任和权利由家中的长子承担。Tr先生是家中独子,因此他有权管理牌位和遗体,用于祭拜。

因此,A女士在未经Tr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走祖父母的骨灰盒和牌位的行为,是违反道德和习俗的。

关于价值,原告还主张,牌位上刻有逝者姓名,仅作为祭祀之物,具有精神和心理价值,不具备民事交易价值。现行法律并未对牌位作为祭祀之物的使用、持有和处置作出规定。

但合议庭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3条第2款,牌位被视为特定物品,不可替代。

Tr先生为其父母支付了牌位费用,并将其直接送至观音寺并支付了费用,因此Tr先生被认定为这些遗物的所有权人。被告A女士必须负责归还正确的遗物,或在原告提出要求时进行赔偿。

然而,根据A女士的证词,牌位已被海水淹没于同奈河,而Tr.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遗物仍然存在且由被告持有。因此,本案中的争议物件被认为已不复存在。因此,合议庭认为,Tr.先生要求归还牌位等财物的请求并不恰当。

关于赔偿问题,在案件解决过程中,Tr先生并未向A女士提出赔偿要求,因此法院没有考虑的依据。

关于公开道歉的请求,Tr.先生表示,被告侵犯了他的荣誉和尊严,影响了他的健康,并扰乱了他的家庭生活。Tr.先生提供了证据,证明A女士曾在社交网站上侮辱他。法官小组认为,这些信息的可靠性不高,可能是伪造的,而且这些信息没有记录在案。

另一方面,Tr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信息造成的实际损害,因此法官小组认为没有足够的依据或证据迫使A女士公开为侮辱她的荣誉和尊严而道歉。

因此,第二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黎文哲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Tr先生对全部判决提起上诉。

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