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父亲起诉女儿偷窃祖父母骨灰和纪念碑
特先生发现女儿偷走了父母的骨灰和纪念碑后,多次前往认领,但只拿回了骨灰,纪念碑却不见踪影。他感到十分沮丧,于是对女儿提起了诉讼。
预计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将于 5 月 27 日开庭审理“收回财产并要求公开道歉”民事诉讼的上诉听证会。
这是一个相当罕见的案例,父亲起诉女儿,要求获得父母(也是女儿的祖父母)的祖先牌位。
根据诉讼文件,黎文哲先生是黎氏D女士的儿子,也是她唯一的继承人。黎氏D女士去世后,黎文哲先生将母亲的骨灰瓮带到关安图园(同奈省边和市)祭拜父亲的骨灰瓮。
2018年9月4日,黎氏玉女士(Tr先生的女儿)前来领取祖父母的骨灰瓮和牌位。之后,寺庙住持发现了此事并向他汇报。
得知事情经过后,特先生要求女儿归还这些文物,但A女士拒绝归还,反而辱骂并威胁她的父亲。
特先生向警方报案,要求惩罚他的女儿。然而,警方指示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这是一起与家庭宗教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Tr先生找到了母亲的骨灰瓮,但父亲骨灰瓮上的两块石碑和一块铭牌仍然下落不明。因此,Tr先生提起诉讼,要求A女士归还父母的石碑,公开道歉,并停止威胁杀害他的第二任妻子。
出于父爱
在一审中,A女士不同意她父亲的起诉请求,并表示Tr先生拿走了她祖母的骨灰瓮,她还把骨灰瓮上的两块牌匾和铭牌拿走,准备海葬在同奈河。
一审时,胡志明市第二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越南习俗,祭拜父母的责任和权利归于家中的长子。Tr先生是独子,因此他有权管理祭祀用的牌位和牌位。
因此,A女士未经Tr先生同意擅自取走祖父母的骨灰瓮和纪念碑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习俗和惯例。
关于价值问题,原告还声称,纪念碑上刻有死者的名字,因此它仅是一种供奉物品,具有精神和心理价值,在民事交易中不具有任何价值。现行法律对作为供奉物品的纪念碑的使用、持有和处置没有相关规定。
然而,法官小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 113 条第 2 款,纪念碑被视为特定物品,没有替代品。
Tr先生自费购买了父母的牌位,并直接寄往观音寺支付了费用,因此Tr先生被认定为这些圣物的拥有者。被告A女士必须负责归还正确的物品,或在原告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然而,根据A女士的证词,该石碑已沉入同奈河海中,而Tr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文物仍然存在并被被告持有。因此,本案中,争议物品被认定为已不复存在。故此,合议庭认为Tr先生要求归还该石碑的请求不合理。
关于赔偿问题,在解决此案的过程中,Tr. 先生没有向 A. 女士索要赔偿,因此法院没有理由考虑赔偿问题。
关于公开道歉的要求,Tr先生表示,被告的行为侮辱了他的名誉和尊严,损害了他的健康,并扰乱了他的家庭生活。Tr先生出示了A女士通过社交网站侮辱他的证据。但法官小组认为,这些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可能是伪造的,而且缺乏书面记录。
另一方面,Tr.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信息造成的实际损害,因此法官小组认为没有足够的依据或证据来迫使A女士公开道歉,因为她侮辱了她的荣誉和尊严。
因此,第二区人民法院不接受黎文哲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Tr.先生对整个判决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