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父亲起诉女儿偷窃祖父母骨灰和牌位

清芳 May 26, 2020 08:15

发现女儿偷走了父母的骨灰和牌位后,Tr先生多次去认领,但只拿回了骨灰,牌位却不见踪影。无奈之下,他向法院起诉了女儿。

预计5月27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追回财产、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民事诉讼上诉案。

这是一起相当罕见的案件,父亲起诉女儿,要求归还其父母(也是女儿的祖父母)的祖父母牌位。

诉讼书称,黎文哲先生是黎氏夫人的儿子,也是她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的继承人。黎氏夫人去世后,黎文哲先生将母亲的骨灰盒带到了同奈省边和市观安慈园,与父亲的骨灰盒一起供奉。

2018年9月4日,黎氏玉阿女士(Tr先生的女儿)来领取祖父和祖母的骨灰盒和牌位。事后,寺院住持发现了此事并向其汇报。

Tr先生得知此事后,要求女儿归还这些遗物,但A女士不但不归还,反而辱骂、威胁父亲。

Tr先生向警方报案,要求对其女儿进行处罚。然而,警方指示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这属于与家庭崇拜有关的民事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Tr先生找到了母亲的骨灰盒,但父亲骨灰盒上的两块石牌和铭牌却不见踪影。于是,Tr先生提起诉讼,要求A女士归还父母的牌位、公开道歉,并停止威胁杀死他的第二任妻子。

出于父爱

一审时,A女士不同意父亲的起诉请求,称Tr先生已将祖母的骨灰瓮取回,并将骨灰瓮上的两块牌位和铭牌带走,准备海葬于同奈河。

一审中,胡志明市第二郡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越南习俗,祭拜父母的责任和权利由家中的长子承担。Tr先生是家中独子,因此他有权管理牌位和遗体,用于祭拜。

因此,A女士未经Tr先生同意就拿走祖父母的骨灰盒和牌位的行为是违反道德和风俗习惯的。

关于价值,原告还主张,牌位上刻有死者姓名,仅作为祭祀之物,具有精神和心理价值,不具备民事交易价值。现行法律并未对牌位作为祭祀之物的使用、持有和处置作出规定。

但合议庭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牌位属于特定物,不可替代。

Tr先生花钱为父母购买了牌位,并直接将其送至观音寺并支付了费用,因此Tr先生被认定为这些遗物的所有权人。被告A女士必须负责归还正确的物品,或在原告提出要求时进行赔偿。

然而,根据A女士的证词,该牌位已被海水淹没于同奈河,而Tr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文物仍然存在且由被告持有。因此,在本案中,争议物件被视为已不复存在。因此,合议庭认为Tr先生要求归还该牌位的请求不恰当。

关于赔偿问题,在案件解决过程中,Tr先生并未向A女士提出赔偿要求,因此法院没有考虑的依据。

关于公开道歉的请求,Tr.先生表示,被告侵犯了他的荣誉和尊严,影响了他的健康,并扰乱了他的家庭生活。Tr.先生提供了证据,证明A女士曾在社交网站上侮辱他。法官小组认为,这些信息的可靠性不高,可能是伪造的,而且这些信息没有记录在案。

另一方面,Tr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信息造成的实际损害,因此法官小组认为没有足够的依据或证据迫使A女士公开道歉,以弥补侮辱她的荣誉和尊严的行为。

因此,第二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黎文哲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Tr先生对全部判决提起上诉。

据越南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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