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通过邮件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政府于 2020 年 4 月 9 日颁布的第 42/NQ-CP 号决议第 III 部分第 2 款规定,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陷入困境的人们提供援助,允许员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失业救济金申请。
黎当黄叶女士(胡志明市)出国探亲,并预约于2020年4月中旬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新冠疫情,她无法返回越南。那么,如果她未能按时到场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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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义禄县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民众发放援助金。图片来源:日俊 |
针对此问题,越南社会保障局回应如下:
政府2020年4月9日第42/NQ-CP号决议第三节第二款规定,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陷入困境的人们提供援助,允许员工以邮寄方式申请失业救济金,并从2020年4月1日起直至疫情结束,每月以间接方式(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发布求职通知,无需向乡、坊、镇人民委员会申请确认该地区疫情爆发情况。
若您根据上述规定进行2020年4月份的求职申报,并在之后的月份继续进行每月的求职申报,则可以将未领取月份(2020年4月份)的失业救济金与下个月的救济金一并领取。
若未按规定进行求职申报,其失业救济金将被暂停发放,失业救济金暂停发放的期限将被延长。劳动者将不再享受政府2015年3月12日第28/2015/ND-CP号议定第19条第2款和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