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通过邮件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光伏 August 25, 2020 08:03

根据政府 2020 年 4 月 9 日第 42/NQ-CP 号决议第三部分第 2 款关于支持因 Covid-19 疫情而陷入困境的人员的措施规定,员工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失业救济金申请...

黎当黄叶女士(胡志明市)出国探亲,并预约于2020年4月中旬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新冠疫情,她无法返回越南。那么,如果她未能按时到场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向义禄县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民众发放慰问金。图片来源:Nhat Tuan

针对此问题,越南社会保障局回应如下:

政府于 2020 年 4 月 9 日颁布的第 42/NQ-CP 号决议第三部分第二款规定,为受 Covid-19 疫情影响而陷入困境的人们提供支助的措施,允许劳动者在 2020 年 4 月 1 日至疫情结束期间,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失业救济金申请,并以间接方式(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每月发出求职通知,而无需向乡、坊、镇人民委员会申请确认该地区疫情爆发的情况。

若您根据上述规定进行2020年4月份的求职申报,并在之后的月份继续进行每月的求职申报,则可以将未领取月份(2020年4月份)的失业救济金与下个月的救济金一并领取。

若未按规定进行求职申报,其失业救济金将被暂停发放,并确定暂停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劳动者将不再享受政府2015年3月12日第28/2015/ND-CP号议定第19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失业救济金。

据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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