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讨论并提出《居住法(修正案)》草案
(Baonghean.vn)—— 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对《居住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许多额外贡献,旨在为公民履行行政程序创造最有利的条件。
10月21日,第十四届国会第十次会议第二个工作日,在国会副主席汪柱禄的主持下,国会审议了两项法律草案,并提出了意见:居住法(修订)及草案边境法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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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安桥,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和陈文茂共同主持会议。图片:Thanh Le |
早晨,国民议会听取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清松作关于《居住法草案(修正案)》说明、受理和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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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茂代表就《居住法》(修正案)的讨论发表评论。摄影:Thanh Le |
在讨论《居住法草案(修正案)》时,与会代表同意对《居住法草案(修正案)》进行审议、审议和修改。
为明确和完善草案内容,为群众依法行政创造最便利的条件,与会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对有关用语作出明确解释,明确永久居留权和临时居留权的概念。
要更加明确办理常住户口的条件;国家管理部门在户籍管理中的责任;补充区、乡警察、户籍管理部门、用工单位的责任……
《居住法(修正案)》草案已于第十四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上经国会代表讨论并提出意见,并于第四十七届国会常务委员会上提出意见。经审议修改后,该草案共7章38条,包含若干重要问题。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对草案内容作出了许多补充贡献。居住法(调整)。
具体而言,针对该条第20条第3款a点中关于暂住登记条件的规定,建议出租人、贷款人或住户不得同意暂住登记条件,因为该规定妨碍了公民的户籍登记权利,并对国家机关的户籍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拟增加暂住登记条件内容“暂住登记人未满18周岁的,需有监护人意见或者户主与暂住登记人之间家庭关系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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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代表出席讨论会。图片:Thanh Le |
关于第二十四条中关于注销永久居留登记的规定:建议考虑对此类注销永久居留登记的情况进行规定,以限制越南公民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完毕后重新融入社会而没有永久居留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注销永久居留登记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到大量在《居留法(修正案)》生效前仍在国外工作或学习,但仍拥有永久居留登记、合法住所和越南国籍的越南公民。
关于第24条中关于注销常住户口登记的规定,草案还规定,在连续12个月以上未在越南居住而被注销常住户口登记的情况下,必须另行规定恢复被注销的常住户口登记,以保障越南公民受宪法和居留法保护的居留权利。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建议继续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暂住登记期限,最长为2年,以区别于永久居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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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大桥风景。图片:Thanh Le |
确认《居住法草案(修正案)》将居住(常住户口、暂住户口)管理由纸质账簿的手工管理方式转变为信息化管理方式,使用包含个人身份相关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但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建议就此问题另行制定过渡性规定,并需制定具体的路线图,在全国范围内同步推行,其间需继续使用户口簿和暂住簿。
下午,国会听取了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防安全委员会主席武重越关于《越南边防法》草案解释、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报告。随后,国会以在线方式讨论了《越南边防法》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