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讨论并提出《居住法(修正案)》草案
(Baonghean.vn)——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对《居住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许多额外贡献,旨在为公民履行行政程序创造最有利的条件。
10月21日,第十四届国会第十次会议第二个工作日。在国会副主席汪周禄的主持下,国会审议并发表了关于两项法律草案的意见,即:居住法(修订)及草案边境法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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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安桥,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和陈文茂共同主持会议。图片:Thanh Le |
早晨,国民议会听取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清松作关于《居住法草案(修正案)》说明、受理和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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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茂代表就《居住法》(修正案)的讨论发表评论。摄影:Thanh Le |
在讨论《居住法草案(修正案)》时,与会代表同意汇报《居住法草案(修正案)》的说明、审议、修改情况。
为明确和完善草案内容,为群众依法办理行政手续创造最便利的条件,与会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对草案用语作出明确解释,明确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的概念。
要更加明确办理常住户口的条件,明确国家在户籍管理中的职责,补充区、乡公安、户籍、用工单位的职责……
《居住法(修正案)》草案已于第十四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上经国会代表讨论并提出意见,并于第四十七届国会常务委员会上提出意见。经审议修改后,该草案共7章38条,包含若干重要问题。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对草案内容作出了许多补充贡献。居住法(调整)。
具体而言,关于第二十条中关于暂住登记条件的规定,该条第三款a点建议,出租人、出借人或者房东不得约定暂住登记条件,因为该规定妨碍了公民的户籍登记权,对国家机关的户籍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拟补充暂住登记条件内容为“暂住登记人未满18周岁的,应当有监护人意见或者提供户主与暂住登记人之间家庭关系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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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代表出席讨论会。图片:Thanh Le |
关于第二十四条中关于注销永久居留登记的规定:建议考虑对此类注销永久居留登记的情况进行规定,以限制越南公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而没有永久居留的情况。此类注销永久居留登记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到大量在《居留法(修正案)》生效前,在国外工作或学习,但仍拥有永久居留登记、合法住所和越南国籍的越南公民。
关于第二十四条关于注销常住户口登记的规定,草案还规定,在连续12个月以上未在户籍所在地登记而注销常住户口登记的情况下,应当另行规定恢复被注销的常住户口登记,以保障越南公民依法享有宪法和居留法所保护的居留权利。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建议继续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暂住登记期限,最长为2年,以区别于永久居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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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大桥风景。图片:Thanh Le |
确认《居住法草案(修正案)》将居住(常住户口、暂住户口)管理由纸质账簿的手工管理方式转变为信息化管理方式,使用包含个人身份相关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但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建议就此问题另行制定过渡性法规,并需制定具体的路线图,在全国范围内同步推行,其间需继续使用户口簿和暂住簿。
下午,国会听取了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防安全委员会主席武重越关于《越南边防法》草案解释、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报告。随后,国会以视频方式讨论了《越南边防法》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