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文件敦促对变异兰花业务征税

越南之声 DNUM_CHZADZCACB 06:47

在变异兰花被曝出价值数千亿越南盾的丑闻之前,税务总局就发布文件,要求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对此类产品交易情况的掌握。凡买卖变异兰花的,必须依法纳税。

最近,有关变异兰花此事一直引发舆论热议。尤其舆论非常关注税务部门将如何管理变异兰花生意的税收征收。

税务总局3月26日下午向新闻界发布的新闻稿中表示,近期,媒体报道了河南省和广宁省买卖价值数千亿越南盾的变异兰花交易的情况。

所以,税务总局要求地方税务部门掌握变异兰花交易情况,协调专门机构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征税。

3月中旬,广宁省一宗价值2500亿越南盾的变异兰花交易引发网络热议。图片来源:互联网

税务总局已多次向税务机关发出指示,要求加强与变异兰花相关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2021年3月25日,税务总局继续向各省和直辖市税务部门发出第833/TCT-DNNCN号批示。

为加强对变异兰花税收管理工作的指导,税务总局要求各省、直辖市税务机关掌握本地区变异兰花贸易情况,配合专门机构核实情况,并依据税收管理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如果发生组织的购买和销售交易

关于增值税政策:

- 企业、组织种植、销售“变异兰花”不征收增值税;

- 适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合作社向商业经营阶段的企业、合作社销售“变异兰花”的,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 按照抵扣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合作社在商业经营阶段向家庭、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销售“变异兰花”的,须按照5%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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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商业经营环节销售“变异兰花”按直接计算增值税法缴纳增值税的,应按收入的1%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

机关、企业销售“变异兰花”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机关、企业销售“变异兰花”取得的收入,符合2008年6月3日第14/2008/QH12号《企业所得税法》(经第71/2014/QH13号法律修改、补充税法若干条款)第4条第1款规定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家庭与个人之间买卖交易

- 经营户和个人从事买卖“变异兰花”交易的,按照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1%,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5%。

-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种植)且未加工成其他产品的家庭和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根据第106/2016/QH13号法律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并根据第04/2007/QH12号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要求各省、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地区买卖“变异兰花”交易行为及相关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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